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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上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明來高呈祥

高成賢

高亮一高宏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足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惟未遵期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