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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再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郭伯爵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琮馨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