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 審原 告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萬9230元,應徵裁判費37萬218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