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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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陽韓艷玉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被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張穎傑翁瑋律師楊子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