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勞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賴家龍
張志建任愛君劉定凱李迪峯劉文綺練珈汝郭金典陳裕槔劉金清
陳紹源鄧仁壽徐培亨謝媛媛陳綉燈喻崇霖徐明章王樸華
陳仲伸陳錦霞張國楨王麗玲周秀梅(徐永桶之承受訴訟人)
徐振堯(徐永桶之承受訴訟人)
徐振洋(徐永桶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被 上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潘永茂
吳尚霖翁瑋律師楊子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上訴人徐永桶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死亡,繼承人周秀梅、徐振堯、徐振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85至294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等各自附表一B欄所示之日起受僱被上訴人,原均為定期勞務契約,自民國87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並於該表C欄所示之日退休,按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伊等自87年7月1日起前15年工作年資為每年2個基數,其餘為每年1個基數,伊等退休金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各如附表二A、B、C欄所示,被上訴人僅給付伊等各如D欄所示之金額,尚有如E欄所示之差額未付。爰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該表F欄所示之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該表F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工作年資跨越適用勞基法前、後,伊自訂技術員管理作業程序、一般行政聘僱人員管理作業程序附件十、工作規則均就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為相同規定,工作規則、勞基法第84條之2並規定上訴人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接續計算,分段計付適用勞基法前、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即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在補足到職日前15年工作年資部分,為每年2個基數、其餘為每年1個基數。上訴人應領退休金如附表三所示,伊已如數給付。上訴人郭金典、喻崇霖,及上訴人周秀梅、徐振堯、徐振洋之被繼承人徐永桶於108年6月29日退休,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上訴人職稱、到職日、退休日如附表一所示,且勞動部指定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上訴人均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如附表三所示等節,為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並有勞動部86年10月30日(86)台勞動一字第000000號公告、上訴人之退休金給付明細表及退休資料表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01頁、卷二第451至496頁),信為可採。
四、上訴人主張其等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基數,應自87年7月1日起按同法第55條所定標準計算,非自到職日起按該標準計算,被上訴人計算退休金基數有誤,致有如附表二E欄所示退休金差額未付,應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給付退休金差額本息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依兩造爭點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基數,應自受僱日即
附表一B欄所示到職日起接續計算,非自適用勞基法後,另行起算。
⒈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基法第84條之2定有明文。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且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為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是勞工於事業單位納入勞基法適用前受僱,於適用勞基法後退休者,如該事業單位於納入勞基法適用前,依當時適用之法令或其自訂之規定,應給付勞工退休金,勞雇雙方亦按此標準計算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則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自應接續計算,即二者應合併計算,而非自適用勞基法後,另行起算。
⒉查上訴人所提86年6月30日一般行政聘僱人員契約、86年6月2
4日技術員服務契約第10條均約定一般行政聘僱人員、技術員如未具契約所載解除聘僱情形,被上訴人除因組織精簡、任務或業務縮編需要外,應予續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9至102頁);且上訴人各自附表一B欄所示之日起受僱被上訴人,於C欄所示之日退休,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等節,為兩造不爭。可見上訴人於適用勞基法前雖與被上訴人成立定期契約,但均自受僱日起接續在被上訴人處工作,上訴人於適用勞基法前既已在被上訴人處工作,並於適用勞基法後繼續受僱,揆諸前開說明,其於適用勞基法之工作年資應予合併計算。是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即附表一B欄所示之日起算等語,核屬有據。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於適用勞基法前為定期勞務契約,適用勞基法後始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其工作年資應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基法後起算等語。然此一主張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不符,上開主張,自無可取。
⒊前開一般行政聘僱人員契約、技術員服務契約第12條均約定
,上訴人符合「一般行政聘僱管理作業程序」退職規定或「技術員管理作業程序」退休規定者,被上訴人應給予退職金或退休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9至102頁)。堪認兩造於適用勞基法前,已約定適用被上訴人自訂一般行政聘僱管理作業程序、技術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依該等作業程序規定退職或退休時,給付退職金或退休金。又107年8月3日工作規則第75條、第77條及附件四規定,聘僱人員工作年資自受聘僱之日起算,87年6月30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職)金給與標準,依本院87年6月30日各職類聘僱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計算,技術員按其連續服務年資,每滿半年給予1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15年另加發1個基數,最高以61個基數為限;行政聘僱人員按其連續服務年資,每滿半年給予1個基數,超過15年服務年資,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87年7月1日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按聘僱人員在院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未滿半年給與0.5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見原審卷二第80、81、99頁);上開規定之聘僱人員退職金、技術員退休金,與被上訴人提出之僱用技術員管理作業程序第50條規定、一般行政聘僱人員管理作業程序第35條及附件十第6條規定相符,亦有該等作業程序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
1、78、127頁)。足見,被上訴人抗辯其於87年6月30日前適用之各類聘僱人員管理作業程序退休、退職金給與標準規定與107年8月3日工作規則規定相同,工作規則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計算,合於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規定等語,堪可採信。兩造就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既已約定適用被上訴人應依所定僱用技術員管理作業程序、一般行政聘僱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給付退休金、退職金,本件即有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之適用,故上訴人之工作年資應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應自上訴人附表一B欄所示到職日接續計算,即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未滿15年,其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在補足15年之差額部分為每年2個基數,其餘為每年1個基數,若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已滿15年,其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每滿1年僅為1個基數,而非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基法另行起算「前15年」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
⒋上訴人雖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本院112
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主張本件無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之適用,其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計給,即其退休金基數之計算為:自87年7月1日起前15年工作年資為每年2個基數,其餘為每年1個基數等語。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之事實,係雇主就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事項未自訂規範,勞雇雙方亦未達成協商,且勞工於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已達勞基法規定退休標準而依該法規定退休時,縱未有第84條之2規定,勞工仍得就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請領退休金,此種情形如適用第84條之2規定反使勞工受有不利益,與該條立法目的有違,故認此種情形無第84條之2之適用,該事實與兩造就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已有約定適用被上訴人自訂作業程序規定計付退休、退職金給與之情形不同,無從比附援引。至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乃法院就個案表示法律見解,本院不受拘束。是以,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無足採。
㈡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等各如附
表二E欄所示金額,及自F欄所示之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查上訴人工作年資跨越適用勞基法前後,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應就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按僱用技術員管理作業程序、一般行政聘僱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計付退休、退職金(計算標準同107年8月3日工作規則第75條、第77條及附件四),就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接續計算,按同法第55條規定計付退休金。
基數之計算為:技術員按其連續服務年資,每滿半年給予1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15年另加發1個基數,最高以61個基數為限;行政聘僱人員按其連續服務年資,每滿半年給予1個基數,超過15年服務年資,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87年7月1日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按聘僱人員在院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未滿半年給與0.5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等節,前均經認定。又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含年資、役期)、退休金基數金額,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退休金基數、平均工資,及被上訴人已給付之適用勞基法前、後退休金如附表三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依附表三所示工作年資依前開標準計算,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前後工作年資之基數如附表三所示,其中上訴人任愛君、李迪峯、劉文綺、王麗玲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均未滿15年,其等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於15年內部分,係按每年2個基數,不足1年者按比例計算,就超過15年部分,則按每年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滿半年者以1年計算,核與勞基法第55條規定無違。是以,被上訴人抗辯其業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自訂規定、第55條規定給付退休金予上訴人,上訴人無差額可資請求等語,洵為可取。則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等各如附表二E欄所示金額,及自F欄所示之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該表F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除賴家龍、陳紹源、鄧仁壽、徐明章四人外,其餘上訴人合併上訴利益額逾新臺幣150萬元,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附表一:上訴人受僱情形(均為民國)編號 姓名 A B C 職稱 到職日 (年月日) 退休日 (年月日) 1 賴家龍 技術師 70.4.28 109.10.27 2 張志建 技術師 71.10.29 108.12.31 3 任愛君 管理師 79.7.26 108.12.30 4 劉定凱 技術師 72.9.13 109.12.31 5 李迪峯 高級管理師 80.7.16 110.9.29 6 劉文綺 管理師 72.12.23 110.3.30 7 練珈汝 技術師 67.4.26 109.10.23 8 郭金典 技術師 73.2.16 108.6.29 9 陳裕槔 高級技術師 70.10.28 112.10.30 10 劉金清 技術師 73.1.27 109.6.29 11 陳紹源 主任技術師 70.4.24 110.10.22 12 鄧仁壽 高級技術師 67.2.24 110.8.23 13 徐培亨 技術師 67.12.20 109.3.30 14 謝媛媛 技術師 67.1.30 109.7.29 15 周秀梅、徐振堯、徐振洋之被繼承人徐永桶 技術師 67.4.12 108.6.29 16 陳綉燈 技術師 67.3.23 110.5.30 17 喻崇霖 技術師 67.4.21 108.6.29 18 徐明章 技術師 65.8.16 109.5.30 19 王樸華 技術師 66.12.2 109.2.28 20 陳仲伸 技術師 66.10.5 108.11.29 21 陳錦霞 技術師 66.8.2 108.12.31 22 張國楨 技術師 68.12.12 109.1.30 23 王麗玲 管理師 80.8.30 109.2.3附表二:上訴人請求之退休金差額(均為新臺幣/民國,勞動基準法均稱勞基法)編號 姓名 A. B. C D E F 適用勞基法後工作年資退休金基數 平均工資 退休金 被上訴人已給付適用勞基法後退休金 退休金差額 利息起算日 (年月日) 1 賴家龍 37.5 105,849元 3,969,338元 2,381,603元 1,587,735元 109.10.29 2 張志建 36.5 80,395元 2,934,418元 1,768,690元 1,165,728元 109.1.1 3 任愛君 36.5 76,239元 2,782,724元 2,183,485元 599,239元 108.12.31 4 劉定凱 38.0 84,053元 3,194,014元 1,933,219元 1,260,795元 110.1.1 5 李迪峯 38.5 74,218元 2,857,393元 2,146,385元 711,008元 110.9.30 6 劉文綺 38.0 83,096元 3,157,648元 1,948,601元 1,209,047元 110.3.31 7 練珈汝 37.5 92,113元 3,454,238元 2,072,543元 1,381,695元 109.10.24 8 郭金典 36.0 87,342元 3,144,312元 1,834,182元 1,310,130元 108.6.30 9 陳裕槔 40.5 98,385元 3,984,593元 2,508,818元 1,475,775元 112.10.31 10 劉金清 37.0 87,074元 3,221,738元 1,915,628元 1,306,110元 109.6.30 11 陳紹源 38.5 104,283元 4,014,896元 2,450,651元 1,564,245元 110.10.23 12 鄧仁壽 38.5 105,480元 4,060,980元 2,478,780元 1,582,200元 110.8.24 13 徐培亨 37.0 82,308元 3,045,396元 1,810,776元 1,234,620元 109.3.31 14 謝媛媛 37.5 75,613元 2,835,488元 1,701,293元 1,134,195元 109.7.30 15 周秀梅、徐振堯、徐振洋之被繼承人徐永桶 36.0 87,074元 3,134,664元 1,828,554元 1,306,110元 108.6.30 16 陳綉燈 38.0 93,581元 3,556,078元 2,152,363元 1,403,715元 110.5.31 17 喻崇霖 36.0 82,649元 2,975,364元 1,735,629元 1,239,735元 108.6.30 18 徐明章 37.0 89,230元 3,301,510元 1,785,674元 1,515,836元 109.5.31 19 王樸華 37.0 94,138元 3,483,106元 2,071,036元 1,412,070元 109.2.29 20 陳仲伸 36.5 94,150元 3,436,475元 2,024,225元 1,412,250元 108.11.30 21 陳錦霞 37.0 86,919元 3,216,003元 1,912,218元 1,303,785元 109.1.1 22 張國楨 37.0 80,407元 2,975,059元 1,768,954元 1,206,105元 109.1.31 23 王麗玲 36.5 99,481元 3,631,057元 2,967,518元 663,539元 109.2.4附表三:被上訴人已給付之退休金(均為新臺幣,勞動基準法均稱勞基法)編號 姓名 A B C 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 適用勞基法後退休金 合計 工作年資(含役期) (年月日) 基數 基數金額 退休金 工作年資 (年月日) 基數 平均工資 退休金 1 賴家龍 18.2.3 38 42,180元 1,602,840元 22.3.27 22.5 105,849元 2,381,603元 3,984,443元 2 張志建 15.8.3 33 35,940元 1,186,020元 21.6.0 22 80,395元 1,768,690元 2,954,710元 3 任愛君 7.11.6 16 42,575元 681,200元 21.5.30 28.64 76,239元 2,183,485元 2,864,685元 4 劉定凱 16.9.18 35 37,640元 1,317,400元 22.6.0 23 84,053元 1,933,219元 3,250,619元 5 李迪峯 9.6.16 20 41,545元 830,900元 23.2.29 28.92 74,218元 2,146,385元 2,977,285元 6 劉文綺 14.6.9 29.17 45,660元 1,331,902元 22.8.30 23.45 83,096元 1,948,601元 3,280,503元 7 練珈汝 20.2.5 42 35,940元 1,509,480元 22.3.23 22.5 92,113元 2,072,543元 3,582,023元 8 郭金典 17.4.14 36 40,560元 1,460,160元 20.11.29 21 87,342元 1,834,182元 3,294,342元 9 陳裕槔 18.8.4 39 42,190元 1,645,410元 25.3.30 25.5 98,385元 2,508,818元 4,154,228元 10 劉金清 17.5.5 36 42,180元 1,518,480元 21.11.29 22 87,074元 1,915,628元 3,434,108元 11 陳紹源 19.2.7 40 44,615元 1,784,600元 23.3.22 23.5 104,283元 2,450,651元 4,235,251元 12 鄧仁壽 20.4.7 42 42,995元 1,805,790元 23.1.23 23.5 105,480元 2,478,780元 4,284,570元 13 徐培亨 19.6.12 41 35,940元 1,473,540元 21.8.30 22 82,308元 1,810,776元 3,284,316元 14 謝媛媛 20.5.2 42 36,505元 1,533,210元 22.0.29 22.5 75,613元 1,701,293元 3,234,503元 15 周秀梅、徐振堯、徐振洋之被繼承人徐永桶 20.2.19 42 41,370元 1,737,540元 20.11.29 21 87,074元 1,828,554元 3,566,094元 16 陳綉燈 20.3.9 42 43,805元 1,839,810元 22.10.30 23 93,581元 2,152,363元 3,992,173元 17 喻崇霖 20.3.23 42 40,560元 1,703,520元 20.11.29 21 82,649元 1,735,629元 3,439,149元 18 徐明章 21.10.16 45 44,615元 2,007,675元 21.10.30 22 89,230元 1,963,060元 3,652,515元 19 王樸華 22.4.22 46 44,615元 2,052,290元 21.7.28 22 94,138元 2,071,036元 4,123,326元 20 陳仲伸 20.10.9 43 44,615元 1,918,445元 21.4.29 21.5 94,150元 2,024,225元 3,942,670元 21 陳錦霞 20.11.0 43 40,560元 1,744,080元 21.6.0 22 86,919元 1,912,218元 3,656,298元 22 張國楨 18.6.20 39 35,940元 1,401,660元 21.6.30 22 80,407元 1,768,954元 3,170,614元 23 王麗玲 6.10.2 14 53,550元 749,700元 21.4.13 29.83 99,481元 2,967,518元 3,717,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