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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重家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美壽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秀枝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1,249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體遺產而為分割,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7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又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繼承人陳懿軒之遺產於起訴時之總額新臺幣(下同)8,484萬3,4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按被上訴人應繼分比例10分之1計算,據此核定為848萬4,341元(計算式:84,843,4101/10=8,484,341),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1,249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附表:

被繼承人陳懿軒之遺產(新臺幣:元)編號 遺產項目 起訴時價值 備註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0/10000) 23,095,145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4,900元/㎡ ⒉面積:3,276㎡ ⒊計算式:34,9003,2762020/10000=23,095,145 2 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 3,901,567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2,200元/㎡ ⒉面積:727㎡ ⒊計算式:32,2007271/6=3,901,567 3 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7/800) 52,436,700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4,820元/㎡ ⒉面積:10,297㎡ ⒊計算式:34,82010,297117/800=52,436,700 4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1844) 151,410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4,900元/㎡ ⒉面積:40㎡ ⒊計算式:34,90040200/1844=151,410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1844) 170,336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4,900元/㎡ ⒉面積:45㎡ ⒊計算式:34,90045200/1844=170,336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59) 279,200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4,900元/㎡ ⒉面積:59㎡ ⒊計算式:34,900598/59=279,200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1844) 1,529,241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4,900元/㎡ ⒉面積:404㎡ ⒊計算式:34,900元404200/1844=1,529,241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5) 1,868,313元 ⒈起訴時即112年公告現值:34,900元/㎡ ⒉面積:803㎡ ⒊計算式:34,9008031/15=1,868,313 9 士林區農會存款 10,945元暨其孳息 10 士林區農會定存 777,168元暨其孳息 11 現金(現由上訴人保管) 598,796元 12 陽信商業銀行股票1,778股暨其孳息 24,589元 查無起訴日交易價額,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金額為準 總計 84,843,410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