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A01被 上訴人 A02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佳樺裁判案由:離婚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