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字第3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珮綾
黃秋萍
張國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爾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王少輔律師複 代理人 謝昀潔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詹超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留秋凉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