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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金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吳凱旋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被 上訴 人 呂政緯訴訟代理人 鍾慶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