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非抗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陽明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票款執行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裁判案由:票款執行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