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簡易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易字第154號原 告 白秝羚(原名:白美娟)被 告 王進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本院於115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萬二千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某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曾於同年9月1日,向伊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伊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1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2,000元至系爭帳戶,因而受有該匯款金額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185條規定,擇一求為命被告給付30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則以:伊雖將系爭帳戶資訊提供予伊之網友使用,然不知會作為詐騙工具,伊已年逾70歲,無資力償還原告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賠償責

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及被告所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44號及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769號判決有罪確定,有白美娟之手機截圖畫面、LINE對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及上開刑案判決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838號偵卷〈下稱偵卷〉43至45頁、179頁、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64卷〈下稱附民卷〉7至15、21至24頁),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刑案卷宗認定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被告固辯稱:伊將系爭帳戶資訊提供予伊之網友,不知會作為詐騙之用云云。惟金融帳戶具專屬性與私密性,通常僅由本人使用,縱有特殊情況出借,亦必然基於相當信任關係且明確瞭解用途,而無任意交付陌生人使用之理。再者,現今金融機構眾多且廣設分行,申辦帳戶亦甚為便利,一般人若有使用帳戶之需,皆可自行申辦,反之若不使用自身帳戶,反而要求他人提供帳戶,對所收款項可能來自詐欺等不法源頭應有合理預期。況目前詐騙集團常利用他人帳戶收受不法所得、洗錢,此類手法亦經政府與媒體廣為宣導,被告為心智正常且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實難對此常情諉為不知。復觀諸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所載於112年10月15日餘額僅剩126元(見偵卷179頁),可知被告將系爭帳戶交付詐騙集團成員前,已將帳戶內存款提領殆盡,衡情被告應係為避免自身遭受財產損失,始將幾無餘額之系爭帳戶交付他人。由是觀之,被告容任他人任意利用系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並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基上,被告故意以幫助詐欺、洗錢之不法手段,致原告受有3

0萬2,000元之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2,000元,自屬有據。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規定自明。原告上開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性質上無確定之給付期限,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2月24日寄存送達被告,經10日後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見附民卷17頁),則其請求被告給付自同年月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30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得為如上請求,其餘訴訟標的之主張不能獲更有利之判斷,毋庸裁判。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均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