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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國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上 訴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5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國字第14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業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原審於114年6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99號裁定核定為115萬2055元確定(見原審卷第64至6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上訴人自應受拘束,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蔡子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