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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298號上 訴 人 林素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怡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命上訴人應騰空返還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B部分(車位,面積13.84平方公尺,下稱系爭車位)予被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萬52元,故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萬52元(計算式:系爭車位110萬元+22萬52元=132萬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