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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2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 訴 人 陳明英被 上訴人 林詩珊

王林恩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8日準備程序,固追加依民法第972條之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第133頁),惟上開規定乃有關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規定,核非請求權基礎,是上訴人援引上開規定為主張,乃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法律上之陳述,併此敘明。

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林詩珊自104年7月12日起穩定交往

,林詩珊多次主動提問「是否要結婚」,伊明確回覆「當然要啊」,婚約已成立。伊為準備婚戒,於110年7月洽詢店家報價,足證伊有意履行婚約。又伊於同年8月31日詢問生日排假,林詩珊建議「排8、9、10、11」,此為伊準備在生日假期進行求婚之具體規劃。又伊與林詩珊於同年9月間分手後,林詩珊於111年4月12日通訊軟體傳訊「豬愛我嗎」,伊回覆「一直愛呀」,林詩珊承認「是沒錯」,足證雙方於111年確有復合。林詩珊於婚約關係存續期間,與王林恩保持曖昧並無縫接軌,已違反誠信及善良風俗。林詩恩於113年5月30日辱罵「還是你自殺」,造成伊精神健康極大創傷、重大精神痛苦,侵害上訴人名譽及人格尊嚴。王林恩明知伊與林詩珊有婚約,仍與林詩珊發展私密情感,違反誠信及善良風俗。依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林詩珊違反婚約應負損害責任。被上訴人不法侵權行為,致伊受有準備戒指價值新臺幣(下同)8萬元損失、110年11月9日至111年7月12日復合期間被林詩珊騙之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遭林詩珊辱罵「還是你自殺」之非財產上損害8萬5,720元,合計26萬5,720元,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6萬5,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逾此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本件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133頁):

㈠上訴人與林詩珊自104年7月12日起交往,於110年9月間分手。

㈡林詩珊於114年3月3日與王林恩結婚。

㈢林詩珊曾對上訴人稱「還是你自殺」。

本院的判斷:

㈠爭點一:上訴人與林詩珊是否有訂立婚約?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購買婚戒8萬元之損害是否有據?

1.按所謂婚約為男女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而依民法第972條規定,訂婚固無任何要式限制,由雙方自行訂定即足,然仍應以當事人彼此就婚約締結乙事,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是主張婚約有效成立之一方,於他方有所爭執時,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即應負舉證責任。由於婚約之成立,須以雙方就婚約締結達成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倘若僅一方主觀期待結婚、單方籌備求婚或自行購買婚戒,尚難認為成立婚約。

2.上訴人主張林詩珊多次主動提問「是否要結婚」,伊明確回覆「當然要啊」,已成立婚約等語,經查,上訴人所提附表一編號11、12其與林詩珊110年5月1日及同年8月27日通訊軟體對話,觀其對話上下文,僅為林詩珊於日常生活聊天中,詢問上訴人是否要結婚,上訴人雖答要,然被上訴人沒有表示與陳明英締結婚約之意思,並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難認成立婚約。又上訴人主張為準備婚戒,於110年7月洽詢店家報價,為準備在生日假期進行求婚而向林詩珊詢問生日排假云云,查上訴人所提戒指照片及向珠寶商店洽詢客製戒指價格之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51頁,本院卷第25頁左上、第26頁),乃上訴人自行籌備求婚之行為,難認雙方有成立婚約。另上訴人主張其曾設立結婚基金帳戶,為林詩珊所否認,縱有,亦屬其個人行為,尚不足證明雙方有成立婚約之意思表示合致。至上訴人主張林詩珊於105年交往早期訊息提及結婚,顯示婚約意思萌芽云云,經查,上訴人所提林詩珊10

4、106年間之訊息,如附件一編號1、4、5所示有「要娶我嗎」文字(無上下文),其文意僅為林詩珊詢問上訴人是否要娶其,並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難因此認有婚約;至附件一編號3、6、7,均為林詩珊提及他人結婚之事,與上訴人與林詩珊是否有婚約無涉。附表一編號8林詩珊109年10月13日訊息記載「我想對你說但可能有點嚴重,我需要你去思考,我沒辦法滿足你,你沒辦法達到我想要的,我不想再去改變你本來的樣子,你對我很好也有在進步但,我想要的不是小朋友的愛情,我不懂我們的未來在哪裡,方向可能不太一樣,現實我必須講如果我們結婚我沒辦法住在你現在的家我沒辦法接受不會開車要用車的時候沒車,是不是該思考一下了,我們都不年輕了,還要繼續下去嗎」,林詩珊似認為雙方對未來方向的想法可能不同,而請上訴人思考是否還要繼續下去,並詢問上訴人的想法。林詩珊於同年10月18日詢問上訴人未來的規劃,上訴人答「有思考過明年在日本時跟你求婚,你說不想住家裡我只能跟你說有努力試試」(如附表一編號9所載)。林詩珊於同年11月15日詢問上訴人是否要出席其姐婚禮,順便與其爸媽談結婚事宜,然上訴人表示「我可以包紅包就好嗎」(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上訴人主張於110年8月31日與林詩珊確認其排假狀況,並開始規劃求婚,包括購買婚戒、準備於林詩珊生日時求婚等事宜等語,足徵於此之前上訴人與林詩珊確無婚約關係,否則無再求婚之必要。上訴人與林詩珊於同年9月16日即分手,而自同年8月31日起至9月16日止,上訴人未再提出證據證明有達成締結婚約之意思表示合致,應認上訴人與林詩珊未訂立婚約。林詩珊與上訴人既無婚約,則上訴人稱其有購買婚戒並因此支出費用,即與林詩珊無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購買婚戒8萬元之損害,為無理由。

㈡爭點二:上訴人與林詩珊於110年11月9日至111年7月12日是否

有復合?上訴人請求復合期間被林詩珊騙的精神賠償10萬元是否有據?

1.上訴人主張其與林詩珊於111年3月22日有討論住宿、睡衣、保暖,並有住宿照片,同年4月12日林詩珊通訊軟體傳訊「豬愛我嗎」,伊回覆「一直愛呀」,林詩珊承認「是沒錯」,雙方於110年11月9日至111年7月12日復合云云。經查,附表一編號15之111年3月21日對話紀錄中,有未接來電及視訊通話,顯然上訴人與林詩珊是在不同空間,又照片顯示拍攝對象是毯子狀物品外有透明包裝,並非住宿照片,上訴人接著表示懶得拆,被上訴人要其慢慢開;附表一編號16之111年4月12日對話紀錄,上訴人詢問林詩珊吃飯沒、其在掃地,林詩珊通訊軟體傳訊「掃地阿伯,愛我嗎」,上訴人回覆「一直愛呀」,林詩珊接著表示「可是怪怪的」,上訴人表示「你忙沒時間陪我」、「吵你會生氣」後,林詩珊表示「是沒錯」;僅能證明雙方分手後仍有聯繫,僅屬感情結束後之人際往來交流,尚難認為雙方已恢復穩定交往關係。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證明雙方有復合共識或復合之具體事實,尚難認為上訴人與林詩珊有復合。

2.林詩珊抗辯其於110年9月16日與上訴人分手後,於111年2月始與王林恩交往,無上訴人所謂無縫接軌情事等語。上訴人與林詩珊既無婚約或婚姻關係,則林詩珊與上訴人分手後與王林恩交往,並無違反誠信或善良風俗情形。上訴人請求復合期間被林詩珊騙的精神賠償10萬元,為無理由。

㈢爭點三:上訴人主張林詩珊辱罵上訴人「還是你自殺」,請求

精神賠償8萬5720元是否有據?

1.上訴人於與林詩珊分手多年後,於113年間在通訊軟體質問林詩珊與王林恩交往之事,詳如附表一編號17、18、19所載,上訴人又至王林恩經營店家粉絲專頁為貼文、評論或將店家名稱更改為不堪言論,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載,致被上訴人生活、工作受影響。上訴人於113年5月30日在雙方聊天室向林詩珊表示:「很棒 用限制帳號來躲是吧」、「反正你當我在放屁嘛」之後,林詩珊為:「不要原諒我好了,繼續恨我,還是你去看醫生,還是你自殺,要哪一個」之言論,林詩珊接著表示「還是我去自殺你應該會很開心」,則林詩珊抗辯當時係因長期遭上訴人持續糾纏、情緒施壓而瀕臨崩潰,始出現上開情緒性反應,並非基於惡意羞辱、貶抑或故意侵害上訴人人格權之目的,應屬可信。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因上開言詞受有何重大精神損害。

2.「還是你自殺」既屬林詩珊私人情緒衝突下之一時失言,復為在雙方聊天室之對話,未對外散布,難認造成上訴人精神健康極大創傷、重大精神痛苦,亦難認侵害上訴人名譽及人格尊嚴。上訴人請求精神賠償8萬5,720元,為無理由。

㈣綜上,上訴人與林詩珊未訂立婚約,亦未於110年9月16日分手

復合,另林詩珊私人情緒用語不構成不法侵害人格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無不法侵害行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應屬無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6萬5,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具狀主張有影響本件婚約成立及兩造

交往事實認定之新證據,即婚戒購買證明、林詩珊於111年7月表示「我們可以分開嗎?我真的沒有像以前那麼愛你」,並提出如附表三所示證物,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等語,然上訴人自行購買婚戒,不能認為成立婚約,林詩珊所為上開表示,係為說明沒那麼愛上訴人了,無法認為有復合情事,本件無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淑娟附件(本件爭點、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項目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聲明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6萬5,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駁回。 陳述及證據 主張 法律依據 證據 答辯 證據 爭點一: 上訴人與林詩珊是否有訂立婚約?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購買婚戒8萬元之損害是否有據? 上訴人與林詩珊穩定交往多年,林詩珊多次主動提問「是否要結婚」,上訴人明確回覆「當然要啊」,婚約已成立。上訴人於110年間有洽詢婚戒店家報價、準備在生日假期進行求婚之規劃。請求賠償購買婚戒8萬元之損害。 民法第97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1.通訊對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21、23、25、27、143、145頁) 2.婚戒照片 (見原審卷第51頁) 林詩珊與上訴人未訂立婚約,自始不存在婚約關係。上訴人未向被上訴人求婚,亦未交付戒指予被上訴人。上訴人私自聯繫婚戒店家、計畫求婚等行為,係屬上訴人個人自由,與林詩珊無涉。 爭點二: 上訴人與林詩珊於110年11月9日至111年7月12日是否有復合?上訴人請求復合期間被林詩珊騙的精神賠償10萬元是否有據? 上訴人與林詩珊於111年3月22日有討論住宿、睡衣、保暖,並有住宿照片,同年4月12日林詩珊通訊軟體傳訊「豬愛我嗎」,伊回覆「一直愛呀」,林詩珊承認「是沒錯」,足見有復合。於111年7月12日再分手。林詩珊於110年9月18日向上訴人說她跟王林恩沒關係,但事後上訴人得悉復合期間被上訴人有聯絡,被上訴人111年8月在一起,無縫銜接。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通訊對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25頁左下角) 林詩珊與上訴人110年9月16日分手後不曾復合。雙方分手後仍有聯繫,屬感情結束後常見之人際往來與情緒交流,不得逕以部分對話內容,即推認雙方已恢復穩定交往關係,或已重新建立具有排他性之親密關係。林詩珊於111年2月始與王林恩交往,無上訴人所謂無縫接軌。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法益、未違反善良風俗。 爭點三: 上訴人主張林詩珊辱罵上訴人「還是你自殺」,請求精神賠償8萬5720元是否有據? 林詩珊於113年5月30日在IG向上訴人表示:「還是你自殺」,造成上訴人精神健康極大創傷、重大精神痛苦,侵害上訴人名譽及人格尊嚴。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通訊對話紀錄 (見本院卷第99頁) 因上訴人不斷以多種形式騷擾林詩珊,林詩珊不堪其擾,出於無奈、激動、憤怒,而於其與上訴人之個人聊天室為此言論。上訴人請求賠償損害,為無理由。 照片或截圖(見原審卷第79至109頁)

附表一上訴人所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編號 日期 上訴人之訊息 林詩珊之訊息 卷頁 1 104年10月30日 娶我啊哈 原審卷第55頁 2 105年9月20日 我可能要離職了,月中時,姑姑突然的暈… 原審卷第53頁 本院卷第23頁 3 106年4月3日 他們是現有才結婚喔? 原審卷第53頁 本院卷第23頁 4 106车6月26日 要娶我嗎 原審卷第55頁 5 106年11月17 你有要娶我嗎 原審卷第55頁 6 108年6月24日 我姐結婚你要來嗎? 原審卷第53頁 本院卷第23頁 7 109年5月6日 我高中同學愛情長跑十年昨天登記結… 原審卷第53頁 本院卷第23頁 8 109年10月13日 我想對你說但可能有點嚴重 我需要你去思考 我沒辦法滿足你 你沒辦法達到我想要的 我不想再去改變你本來的樣子 你對我很好也有在進步但 我想要的不是小朋友的愛情 我不懂我們的未來在哪裡 方向可能不太一樣 現實我必須講如果我們結婚我沒辦法住在你現在的家我沒辦法接受不會開車要用車的時候沒車 是不是該思考一下了 我們都不年輕了 還要繼續下去嗎 證27 本院卷第145頁 現在呢 你想法呢 109年10月14日 我知道你結婚後不想住家裡,我也跟你談過家裡要被徵收的事。你也跟我說過我們可以先登記就好,你知道我都記得你說過什麼想要什麼,我知道我們準備邁入下個人生階段,也跟你說過求婚的事情只是因為現在疫情不能出國 貼圖 禮物已送出 109年10月15日 ? 你有什麼打算? 仙劍家長 我只是想知道你未來的想法 你也知道我們不是小孩子了,而且你媽在機場上班怎麼過來 9 109年10月18日 你都沒有想過或思考未來的規劃嗎? 明天什麼班 原審卷第137頁 有思考過明年在日本時跟你求婚 你說不想住家裡我只能跟你說有努力試試 那你要努力減肥了嗎 那要和好了嗎 可以不要那麼懶惰嗎 努力改 可以不要再浪費錢抽了嗎 沒有。很懶惰 明年可以買車車了嗎 我有在問二手車了 那你可以對我主動點嗎 可以不要每次我都像媽媽一樣嘮叨你嗎 那方面主動 你念才覺得你在關心我啊 可以有肩膀一點嗎 沒有嗎 沒有 喔 10 109年11月15日 我姐婚禮你要不要出現啊 本院卷第23頁 我要坐哪?我可以包紅包就好嗎 …位置好像會很空 順便把我爸媽嚇死啊 順便談談結婚的事啊 11 110年5月1日 ○○大淪陷欵 上證26 本院卷第143頁 對啊。案1129公共場所活動史。坑口就我家這欵 好險那天我們坐車去吃飯。 有到你家? 我家就○○啊 ○○ 那你戴好口罩 我可以放假了? 你可以說啊 說了就放假囉 ○○不是公車站嗎 站叫○○ 那會在哪裡 哪裡 是你家外面那個嗎 在下一個 這樣你要隔離 反正就很近啊 很近 隔離 下班沒 等等吃蝦蝦 好吃好吃元 在幹嘛 這不用告訴我 欵 問你 問 要問沒 問問你有想法要跟我結婚嗎 當然要啊 問你啊 到家 12 110年8月27日 你想好沒? 之前問的 證12 本院卷第23頁左上 ? 有要結婚嗎? 當然要呀! 不做啊 你看看你 叫你減肥不減肥 哪有 那肚子 優柔寡斷 13 110年8月31日 生日我要怎麼排假 本院卷第25頁右上 你排8、9、10、11 會太多嗎 還好吧 玩幾天 三或四 那我多排12 好喔 五天欵 14 110年9月19日 不能談談嗎 如果我說在你調去○○後我就有在看房子你相信嗎?我也有想很多只是我不喜歡表達出來,我也知道你想要的是承諾,答應了你生日要載你去露營我也報了駕訓班,你每次問過我的問題我都有在思考,妳覺得我們之間就只能看這幾行字就這樣結束就好了嗎 原審卷第139頁 可以談談 我家收訊不好 先讓我冷靜一下好嗎 110年9月20日 我們沒有辦法回頭了嗎? 110年9月21日 你要跟我談談了嗎 明天或後天可嗎 回不去了嗎 回不去了 為什麼 我下班去你家找你 我不在桃園 不要 妳又一直在躲我 我沒有要躲你只是連假我都在新竹支援 110年9月22日 我下班直接去找你 我還沒回桃園 明天晚上再來 不是說今天可以 後來又多待一天 沒有辦法在一起了嗎 我真的有點累了 110年9月23日 那你有跟我說過你的希望嗎 我沒有說過嗎? 沒有 我每次問妳想怎麼做,你都會說你又來了 你對未來的看法? 我當然想結婚。不過這個時間點講出來你一定會覺得是你逼我我才這樣說的。而且你父母到現在還不知道我的存在我要怎麼跟你家人談。每次你都把話藏心裡不肯跟我說然後又自己開啟小劇場 …9/16妳跟我提出分開後對我的訊息不讀,我讓妳冷靜一下,一直到9/18我發限時動態妳才肯回… 原審卷第141頁 …從上次冷戰後我就一直在猶豫 我也不想要變成這樣 每次的心灰意冷需要你時不在我只能越來越獨立 這個決定我知道很殘忍但我不能繼續下去我們兩都無法成長 對不起 我現在為了挽回妳 我已經踏出猶豫不決的那一步了,我知道妳每次聊公事都覺得我在講風涼話,我的個性就是不開心時換個角度思考不要一直鑽牛角尖…妳沒有跟我討論過妳的預算跟妳每月的平均消費我真的不好抓要住哪,我想結婚。可是7年來你爸媽不知道我的存在也是很微妙,跟妳提時你就說很尷尬怕被問東問西。我知道我錯在一直跟妳拖。可是你每次都把內心話藏在心裏不肯講開來,現在一次爆發我們倆都在痛苦 不能再給我一點時間嗎 15 111年3月22日 他門口有網美椅 本院卷第25頁右下 我們在1? 嗯哼 嗯哼 嗯哼 要保暖喔 什麼 (未接來電) 客廳 温差大 要睡覺喔 睡衣怎麼辦咧 不穿? 太冷 抱我 你比我冷欵 (看似毯子外有透明包裝照片2張)毯毯 不拆開喔 到時再拆喔 懶得拆 (視訊通話) 冷 冷 慢慢開喔 16 111年4月12日 想要 吃飯沒 本院卷第25頁左下 沒啊 現在幾點 11點 你要來喔? 我還在掃地 好喔 掃地阿伯 愛我嗎 一直愛啊 可是怪怪的 怎樣怪怪 不知道 你忙忙沒時間陪我啊 我就跟阿尼一樣 一樣 吵吵你會生氣 是沒錯 17 113年4月17日 你到底騙我多久 原審卷第153頁 無縫接軌就是騙嗎 我問了那麼多你一個都沒回答 你問了什麼 你算什麼嗎?前任 然後自己又想當好人 從頭到尾都沒說自己是好人 你就繼續罵我,你也知道你在鬧;我跟你已經任何關係也沒有法律責任。假如你要繼續鬧我只能走明的 你問了什麼問題從頭到尾不都在罵我嗎 你現在又要截圖罵我是嗎 沒有嗎 你要逼我講什麼 我們的對話還有溝通的成分嗎 那些對話不是一般朋友會講的好嗎 你不就單方面罵我 你自己認為的 你一開始就沒打算跟我溝通好嗎 從最一開始我問你時你就不肯回答 打個字就覺得自己講明了 然后馬上跟他貼在一起 在跟我說跟他沒關係 現在要我? 就是看到這個好嗎 看到了然後呢 我跟你沒關係欵 有事嗎 被我發現對話紀錄 然后說不會跟他在一起 然后呢 無縫接軌然后跟我說跟他沒關係 我沒說過好嗎 只是跟他沒關係 我早就想分開了 你現在又在圓你的謊 他一個屁都不敢放 不就代表他自己也知道理虧不敢回嗎 不然怎麼不澄清只知道封鎖刪除 你到底有沒有知道問題在哪 就是不知道還需要你來提點 還是你想維持你的人設 我又怎麼了我從沒說我是好人啊 澄清我無縫接軌是嗎 跟社會大眾道歉 你以為我是誰啊 你不就一直想著自己戴綠帽被我騙 在一起那麼久還那麼不了解我算你厲害了 你要繼續走不出來那是你的事情 還是要報警處理 18 113年5月28日 現在怎麼不敢講法律責任?被打臉心虛了? 原審卷第41頁 113年5月29日 現在是跑去找他還是他要來陪你吃宵夜 原審卷第41頁 本院卷第99頁 113年5月30日 很棒 用限制帳號來躲是吧 反正你當我在放屁嘛 不要原諒我好了 繼續恨我 還是你去看醫生 還是你自殺 要哪一個 那個時候我真的自殺我想你也不會難過。畢竟有個只跟你聊天3個月你就肯放棄七年感情的人在你旁邊對吧 也搞不懂你收藏那些文案什麼意思 什麼叫把我的愛還給我 不覺得有點自打臉嗎 本院卷第99頁 113年5月31日 還是我去自殺你應該會很開心 19 ?年11月26日 憑什麼我要被講成害你換工作的人? 憑什麼你們不敢給人知道是什麼時候搞曖昧的 給人戴綠帽很囂張?然後又不敢承認 搞錯了 是承認然後叫人去自殺覺得自己為什麼要道歉 原審卷第43頁

附表二被上訴人所提書證編號 日期 記載內容 卷頁 1 113年3月25日 上訴人以百品貨倉名義在王林恩經營之店家粉絲專頁貼文 還要當烏龜到什麼時候呢 這位先生 像個男人好嗎?不要只會搞封鎖 原審卷第97頁 2 113年3月25日 上訴人以百品貨倉名義在王林恩經營之店家粉絲專頁貼文 真的很厲害!口口聲聲說沒有關係,也不會再跟他聯絡,結果嘴上說著抱歉轉頭抱在一起?都不會覺得很丟人很噁心嗎?還要到處去亂講話完全不敢提你們做了什麼。 事情全都這位先生惹出來的結果一個屁也不敢吭?只知道封鎖躲起來。把自己講的是受害人一樣,男人敢做敢當不要當縮頭烏龜,還是怕人家知道你幹了什麼噁心事情所以才在躲? 原審卷第101頁 3 ?年4月21日 上訴人於外送平台下訂飲料至林詩珊辦公室,並於外送單上備註文字 不宙紅茶拿鐵 微冰不另加甜**很棒嘛,又在騙我,說因為我換工作結果呢?怎麼還在?一直甩鍋給我讓我當恐怖情人怎麼不敢說你劈腿給人戴綠帽,被我發現質問你還叫我去自殺,怪我讓你丟臉?嗆完人後自己說的很可憐很委屈被精神折磨?到處在…放閃叫做精神折磨?不是很囂張的說 原審卷第81頁 4 日期不詳 上訴人以路易吉名義在王林恩經營之店家分絲專業貼文 真的很棒!當初跟我說不是因為他,之後也不會跟他在一起,那現在是怎樣?把人當小丑耍的很開心?八點檔都不會演這劇情了。給過很多機會讓你跟我談了,是心虛不敢面對還是沒有擔當?給人戴綠帽把人逼瘋還要站在道德至高點上說人情緒不穩,要這樣噁心我是吧?那我就把道德底線拉到跟你一樣 原審卷第93頁 5 日期不詳 上訴人以綠蠵龜名義在王林恩經營之店家粉絲專頁貼文 當時妳跟我說、我跟妳之間的問題不是因為他的出現,你們跟我說你們之間沒有別的關係,你們之後也不會再一起。那現在是怎麼回事?要這樣把一個男人的尊嚴踩在腳底下是嗎?妳說我在發神經不可理喻?把你逼瘋又冷靜地看著你發瘋還要站在道德至高點說你情緒不穩 我已經給過你們很多機會讓你好好跟我談,你們就這樣一直躲躲藏藏,你們都不會有愧疚感嗎?還是因為沒有知道你們之前做了什麼事?做人要有一定的分寸跟底線,不然都對不起你們精湛的演技 原審卷第95頁 6 日期不詳 上訴人將王林恩經營店家goole名稱更改 新商家名稱 花林煮藝美食坊-專業幫人戴綠帽搶人老婆 原審卷第105頁 7 日期不詳 上訴人至王林恩經營店家goole為評論 真的很厲害!口口聲聲說沒有關係,也不會再跟他聯絡,結果嘴上說著抱歉轉頭抱在一起?都不會覺得很丟人很噁心嗎?還要到處去亂講話完全不敢提你們做了什麼。 事情全都這位先生惹出來的結果一個屁也不敢吭?只知道封鎖躲起來。把自己講的是受害人一樣,男人敢做敢當不要當縮頭烏龜,還是怕人家知道你幹了什麼噁心事情所以才在躲? 原審卷第107頁附表三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所提書證編號 日期 內容 卷頁 1 110年8月2日文書 立約2021年8月2日 姓名陳明英 鑽戒定價85,488 男戒定價12,000 對戒定價35,900 小計133,388 -8,540 中途確認日期9/6 交貨日期10/15 (無文書名稱,無付款或收款字樣,除姓名欄陳明英外,無任何其他人或公司之名稱或簽章) 證28 本院卷第183頁 2 111年7月10日通訊軟體對話 上訴人 林詩珊 證29 本院卷第215頁 我們可以分開嗎?我真的沒有像以前那麼的愛你我也知道你很努力… 我一直不想承認 我也不想放棄 我一直覺得我的努力有用…從宜蘭回來後你就愛理不理…只要問到某些問題你就會選擇略過… 你總是用你在忙來推託。我也體諒你也想為你分擔。可是你卻什麼都不肯跟我說,每次看到你上線可是卻不肯回我很多畫面都會湧上來,我真的很害怕你又離開我。我也在思考你現在要的我是什麼樣子 你之前問我還愛你嗎,我真的很開心,讓我覺得我的努力有成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