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孫正平被 上訴 人 鄭名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19號第一審判決關於原告鄭名哲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對於未受不利益之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被上訴人鄭名哲在原審,以上訴人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見原審板司調字卷9頁),原審判決駁回鄭名哲在第一審之訴(見本院卷9、16頁),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判決,其以鄭名哲為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