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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375號上 訴 人 邱嘉群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沛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吳沛伃請求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83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