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453號上 訴 人 庭輝仲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宏訴訟代理人 許進忠
胡建華被 上訴 人 慧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坤杰訴訟代理人 徐麒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