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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474號上 訴 人 邱嘉群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7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翁向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其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