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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401號上 訴 人 陳烈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可自行調查審理,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伊謊稱有購屋需求向伊借款,伊即匯款新臺幣90萬元予相對人,詎相對人於借款期限屆至未清償,伊始知受騙,於115年7月20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相對人提起詐欺告訴,與本案請求相關,為避免裁判結果互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在本案訴訟繫屬前涉有犯罪嫌疑,依前開說明,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定得裁定停止之事由。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