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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417號上 訴 人 MACHOWICZ DREW MATTHEW(馬超偉,美國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379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同年7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1萬9245元、第1期違約金400元、第2期違約金500元、第3期違約金600元,合計151萬4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未據繳納。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