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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431號異 議 人 王信智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王彥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3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115年度上易字第431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原法院或審判長認異議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2項、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925元,本院以異議人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以115年度上易字第43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惟異議人已於同日繳納裁判費,於同年7月7日入帳,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本院卷第101至102、110頁),前開裁定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撤銷前開裁定,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