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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645號上 訴 人 邱嘉群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淑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5年3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04元,未據其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