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655號聲 請 人 沃盛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影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沃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代被上訴人沃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沃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經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將其對上訴人之上開債權讓與伊,嗣於115年4月15日清算完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聲請准予代被上訴人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63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10日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款項,聲請人於113年12月1日受讓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債權,被上訴人並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乙節,有原法院收文戳及債權讓與協議書為證(見原審卷第11頁、本院卷第59頁)。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