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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806號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被上訴人 陳聖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審判決准予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溢繳1萬1310元(計算式:1萬0000-0000=1萬131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曾育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一(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67萬9236元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4%計算。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270日。 2 67萬9236元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1%計算。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按0.581%;自114年9月21日至114年12月15日止,按1.162%計算。 3 未上訴 以本金67萬9236元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13%計算之利息。 以本金67萬9236元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按0.013%;自114年9月21日至114年12月15日止,按0.026%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金額為新臺幣,日期為民國)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67萬9236元 114年2月20日 114年11月23日 (277/365) 0.13% 670.12元 違約金 67萬9236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9月20日 (184/365) 0.013% 44.51元 違約金 67萬9236元 114年9月21日 114年11月23日 (64/365) 0.026% 30.97元 745.6元 小計 74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