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上 訴 人 謝紹祖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被 上訴 人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廖嘉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再者,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就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代表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兩造就該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關於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存有爭議,上訴人主張其為被上訴人法人股東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渴望公司)之唯一董事,渴望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3日違法將其解任,並改選張豐堂為董事,嗣由張豐堂於110年3月29日以渴望公司代表人身分召開被上訴人股東臨時會及選任董事,再由新任董事召開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因渴望公司上開改選董事之程序應屬違法,此關係本件被上訴人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已另案對張豐堂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現經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87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有卷附另案裁判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5、31至33、119至129頁)。茲審酌關於被上訴人是否經合法代理,為本件裁判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且兩造均同意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1至13、47至48、69、114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溫祖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