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徐煒航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施凱勝律師被 上訴人 國慶理想家大樓管理委員會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鎧鑛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複 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4月8日召開之國慶理想家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五項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超收管理費新臺幣(下同)70萬2,000元、代墊費用38萬6,950元、租金損失31萬5,000元,並請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污水設施管線償金2萬5,427元,上訴人之請求權基礎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民法第176條、第179條、第184條、第786條第1項。而被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逾期管理費23萬1,677元,被上訴人之請求權基礎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則本件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卷第102頁),且本訴與反訴之基礎事實、請求權基礎均不相同,訴訟標的並非同一,又反訴與本訴之攻擊防禦方法並無相牽連關係,被上訴人無提起反訴之利益,揆諸首揭說明,被上訴人所提起之反訴,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