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228號上 訴 人 黃己開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3,197元(原審卷第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5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1,57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