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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百諾威精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江瑞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被 上訴 人 侯昌明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及追加之訴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45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第128頁至第129頁),嗣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依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5條及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合約書第8條約定,追加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91頁至第192頁、第197頁至第198頁)。次查,附表一編號2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4萬9,930元,及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000年0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上訴人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上訴人係於113年4月16日起訴(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4號卷第12頁),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13年4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5日所生之利息2,788元(計算式:1,849,930×11/365×5%=2,7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附表一編號2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5萬2,718元(計算式:1,849,930+2,788=1,852,718),併計附表一編號1、3訴訟標的價額130萬9,530元部分 ,則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6萬2,248元(計算式:1,852,718+1,309,530=3,162,2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883元,上訴人僅繳納5萬4,022元(見本院卷第33頁),尚不足3,861元(計算式:57,883-54,022=3,861)。又附表二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給付上訴人違約金1萬2,110元部分,核屬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起訴前所生違約金部分,數額已可確定,該違約金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7日,則上訴人於第二審追加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62萬2,320元(計算式:12,110×712=8,622,320)。是上訴人於第二審上訴及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78萬4,568元(計算式:3,162,248+8,622,320=11,784,5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37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5萬4,022元,尚不足14萬7,356元(計算式:=201,378-54,022=147,356)。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及追加之訴之裁判費14萬7,35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一:上訴人於本院上訴聲明(本院卷第128頁至第129頁)編號 1 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㈡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0萬9,530元本息部分,均廢棄。 2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4萬9,930元,及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上開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附表二: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之訴部分之聲明(本院卷第191頁、第198頁)編號 1 被上訴人應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給付上訴人1萬2,110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