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378號上 訴 人 高嘉成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被 上訴 人 徐宥蕙
徐錦慧林永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