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蘇桂香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被 上訴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被 上訴人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複 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2年間為被上訴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達國際公司)、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達光電公司)、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牛皮公司,並與前2公司合稱達達國際等3公司)之股東,迄今猶持有股份,達達國際等3公司於111年度前已累積鉅額盈餘,且111年度均有盈餘,卻違反章程,達達國際公司於112年7月12日召開11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A股東會)決議通過承認事項第2案「案由: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盈虧撥補案」(下稱系爭A決議);達達光電公司於112年6月29日召開112年第1次股東常會(下稱系爭B股東會)決議通過承認事項第2案「案由: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盈虧撥補案」(下稱系爭B決議);老牛皮公司於112年7月12日召開112年第1次股東常會(下稱系爭C股東會)決議通過承認事項第2案「案由: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盈虧撥補案」(下稱系爭C決議),即通過董事會之議案決議111年度不分派股東盈餘,致各家公司非但須額外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嚴重侵害少數股東受分派盈餘之權利,違反章程及公司法規定及誠信原則,並有權利濫用情事,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自屬無效等情,爰求為確認達達國際公司於系爭A股東會之系爭A決議、達達光電公司於系爭B股東會之系爭B決議、老牛皮公司於系爭C股東會之系爭C決議無效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達達國際等3公司之章程僅係將公司法第184條、第232條、第237條關於分派盈餘之程序與要件予以明定,公司法及達達國際等3公司章程並無規定公司一旦有盈餘即應分派予股東,達達國際等3公司考量前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司業務緊縮或虧損、經濟前景不明,且為配合公司業務推進及面對將來風險之資金需求,故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董事會議案111年度不分派股東盈餘,未違反章程及誠信原則,亦無權利濫用可言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至4項之訴廢棄。㈡確認達達國際公司於系爭A股東會之系爭A決議無效。㈢確認達達光電公司於系爭B股東會之系爭B決議無效。㈣確認老牛皮公司於系爭C股東會之系爭C決議無效。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上訴人於112年間迄今均為達達國際等3公司股東名簿上登載之股東,達達國際公司自106年起至111年止、達達光電公司自93年起至111年止、老牛皮公司自97年起至111年止,歷年股東會均決議不分派股東盈餘;達達國際公司於系爭A股東會作成系爭A決議、達達光電公司於系爭B股東會作成系爭B決議、老牛皮公司於系爭C股東會作成系爭C決議,111年度不分派股東盈餘,迄至111年止,達達國際公司累積盈餘為新臺幣(下同)3億2,629萬4,546元、達達光電公司累積盈餘為9,001萬6,836元、老牛皮公司累積盈餘為1億2,000萬3,24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89、405至406頁),且有達達國際等3公司112年股東會議事手冊及議事錄在卷可稽(新北地院卷第29至46、53至67、73至92頁),自堪信為真正。
五、上訴人主張達達國際等3公司之系爭A、B、C決議違反章程、誠信原則,並有權利濫用情事而無效,被上訴人則以前揭情詞置辯,茲查: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上訴人主張其為達達國際等3公司之股東,系爭A、B、C決議內容違反章程及誠信原則,且有權利濫用情事而無效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系爭A、B、C決議是否無效,均處於不明確狀態,攸關上訴人之股東權益,且上訴人私法上法律地位不安狀態得以本件確認之訴予以除去,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依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第3款、第230條第1項規定,係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盈餘分派之議案表冊,先送交監察人查核,再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通過後,分派給各股東。另依公司法第232條第1、2項、第237條第1、2項規定,公司有盈餘時,須先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若依章程或股東會議決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尚有剩餘時,始得對股東分派盈餘。準此,上開規定即為公司股東之盈餘分派請求權須踐行之程序及具備之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6號判決意旨參照),不能遽予反推公司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法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即負有將盈餘分派予股東之義務。
㈢查達達國際公司章程第18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由董事會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新北地院卷第51頁);達達光電公司章程第18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㈠營業報告書㈡財務報表㈢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新北地院卷第71頁);老牛皮公司章程第19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10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新北地院卷第95至96頁),細繹上開章程內容,僅係規範達達國際等3公司分派股東盈餘須踐行之程序及要件,非謂其有盈餘即須分派股東,上訴人執以主張系爭A、B、C決議不分派股東盈餘,違反上開章程及公司法規定而屬無效云云,難認可取。
㈣查達達國際等3公司未發行特別股,上訴人所持有達達國際等
3公司之股份均為普通股,有變更登記表可佐(新北地院卷第
97、105、109頁),則達達國際等3公司以系爭A、B、C決議不分派股東盈餘,自係一體適用於全體股東,未使少數股東之自益權遭受實質剝奪,亦未令大股東享有不符比例利益之差別對待,無違誠信原則,且不分派之盈餘仍留存在公司,實質上屬股東權益之一部,難認上訴人之股東權利因系爭A、B、C決議而受有損害。至達達國際等3公司因於111年有盈餘未分派,縱需支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核係法定稅賦負擔,亦難以據為股東權益損害之認定,是上訴人主張達達國際等3公司不分派盈餘,目的在損害南部少數股東及造成公司負擔稅捐而受有損害云云,已非可取。
㈤次查,達達國際公司自108年起流動負債遠高於流動資產,現
金及約當現金均遠低於同年度之短期借款,現金流動比率不佳,甚至綜合損益(稅後淨額)連年下降,獲利持續衰退,110年度後淨額為虧損580萬8,842元,有該公司110、112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所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可稽(本院卷一第307至308頁、新北地院卷第40至41頁)可稽,其於11
0、111、112年議事手冊之營業報告書並指出「墨西哥市場受到新冠肺炎的影響實施市場管制,導致營收萎縮,今年初全球陸續開始打疫苗後疫情有逐步受到控制,但後續也受到變種病毒影響,這也導致墨西哥消費者信心與購買能力的復甦沒有預測中的強勁」(109年營業報告)、「今年虧損是因海運比同期增加3倍所導致」、「全球受到原物料與海運費高漲及俄烏戰爭導致通貨膨脹」(110年營業報告)、「台灣家具產業受到通貨膨脹的壓力,民間消費力道不強,有所衰退」(111年營業報告)(本院卷一第304、320頁、新北地院卷第36頁),則達達國際公司董事會基於公司現金流動比率不佳、稅後淨額連年下降、獲利衰退,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反覆、國際運費高漲、通膨壓力等考量,為保留現金水位以因應突發經營危險,提出111年度盈虧撥補案不分派股東盈餘,經達達國際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94.44%股東出席,出席總表決權數71.78%股東通過系爭A決議,尚難謂有何權利濫用可言。
㈥又達達光電公司自108年以來,其現金及約當現金遠低於流動
負債,108年稅後淨額為虧損120萬1,526元,而109至111年間稅後淨額連年下降,幅度不小,有達達光電公司110、112年議事手冊所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可按(本院卷一第361至362頁、新北地院卷第61至62頁)。其於109年至111年營業報告書並指出「由於疫情因素使失業率上升,導致零售業蕭條…影響民生消費力道,更是重創零售市場」(109年營報告)、「疫情以來,因各港口封港,導致海運不暢,全球供應鏈受阻、市場供需關係失衡使運價上漲,影響至今,再來隨著俄烏戰爭的影響,也影響糧食、肥料、半導體原物料,導致全球在多重壓力下,快速通貨膨脹,在在影響消費者購買能力與意願」(110年營業報告)、「111年前因疫情關係與俄烏戰爭導致供應鏈斷鏈也影響通貨膨脹嚴重,112年隨著疫情趨緩物價壓力逐漸下降,但民生必需品之價格還是回不去,這也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意願」(111年營業報告)(本院卷一第358、372頁、新北地院卷第58頁),則達達光電公司董事會考量公司流動資金水位不足、稅後淨額連年大幅下滑及經濟環境前景欠佳,為保留充足營運資金,以應對營運風險,提出111年度盈虧撥補案不分派股東盈餘,難謂有不合理之情事。佐以達達光電公司召開系爭B股東會時,會中曾有股東對於不分派盈餘提出質疑,被上訴人董事長劉奕廷曾當場答覆略以:過去3年疫情期間還有後疫情時代的瘋狂成本上升,原物料不管是運費或是人力,所以公司會保留銀彈以應變後面的不時之需,公司有其專業的考量,現在變化非常大,所以我們必須步步為營,把現金留在身上等語,有會議錄音及譯文為證(原審卷一第136頁、本院卷二第75至81頁),而該議案經達達光電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3.92%股東出席,出席總表決權數81.07%股東通過系爭B決議(新北地院卷第67頁),係出於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之最終決議,尚難謂有何權利濫用可言。
㈦另老牛皮公司自108年起現金及約當現金遠低於流動負債,稅
後淨額於109年虧損1億1,224萬8仟元、110年虧損3,239萬7仟元,有老牛皮公司110、112年議事手冊所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可證(本院卷一第252至253頁、新北地院第82至83頁)。其於109年至111年營業報告書並指出「因應疫情影響,今年以來全國門市數量,由131家減少至127家」、「縮減總部以及門市之各項開支並全國性大幅度談判降租,達到有效節流」、「國內遭受新一波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整體消費環境面臨比去年更加嚴峻之挑戰」(109年營業報告)、「因應疫情影響,今年以來全國門市數量,由128家減少至123家」、「縮減總部及門市之各項開支,達到有效節流」、「110年度仍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影響,整體消費環境面臨比去年更加嚴峻之挑戰」(110年營業報告)(本院卷一第248、267頁),則老牛皮公司董事會考量公司近年來稅後淨額連年大幅虧損、疫情後之經濟環境前景仍然嚴峻,為保留充足營運資金,以應對營運風險,提出111年盈虧撥補案不分派股東盈餘,難謂有不合理之情事。佐以老牛皮公司召開系爭C股東會時,會中曾有股東對於不分派盈餘提出質疑,被上訴人曾當場答覆略以:公司雖然去年表現很好,但是他仍然是處於一個打平的狀態。前年虧損是4千萬,那要不要跟股東增資,不能發放股利真的有其專業考量,未來的狀況、未來的變化主要還是成本跟人力,牽涉到服務業,影響非常之大,公司在治理有其考量,高層經營團隊企圖想要讓集團能打造出第二隻金雞母,還在蹲馬步的時期,我們要做的是打造出第二個戰略,打造他的等待時期與最後結果等語,有會議錄音及譯文為證(原審卷一第138頁、本院卷二第67至73頁),而該議案經老牛皮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7.6%股東出席,出席總表決權數86.53%股東通過系爭C決議(新北地院卷第91頁),此係出於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之最終決議,難謂有何權利濫用可言。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達達國際等3公司之系爭A、B、C決議無效,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