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309號上 訴 人 梁弘人兼 訴 訟代 理 人 游孟容 均同上被 上訴 人 林維英
張豪仁訴訟代理人 林彥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就追加之訴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數個為訴訟標的之請求源於同一基礎之原因事實而言;亦即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始屬之。而所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聲明之擴張或減縮,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但在實質上其擴張或減縮均在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範圍以內,並不影響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因此,上訴第二審後始為追加之訴,判斷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即應考慮對造之防禦權是否受到不利益及在訴訟之過程,准予為訴之追加後,原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有無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以被上訴人單獨或共同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單獨或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追加原因事實稱被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共同將原審判決張貼於力霸東森森林大院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公告欄上並附註「笨得可憐」等文字,且基於報復、恐嚇而將其等機車及停車位噴漆,又於其等信箱放置蟑螂、注膠於其等信箱鑰匙孔等行為,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人格尊嚴及居住安寧,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其等非財產上損害各新臺幣10萬元本息(本院卷一第302至303頁、卷二第104、314頁)。被上訴人則表示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追加,並抗辯:與原審審理範圍無涉,非屬同一基礎事實,亦非單純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上訴人就追加事實另行提起民、刑事訴訟,民事部分目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141號事件審理中,故不應准許於本件再為追加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提起之原訴,係主張被上訴人單獨或共同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而於本院提起追加之訴,則係以被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共同將原審判決張貼於系爭社區公告欄上並附註「笨得可憐」等文字,且基於報復、恐嚇而將其等機車及停車位噴漆,又於其等信箱放置蟑螂、注膠於其等信箱鑰匙孔等行為,侵害名譽權、人格尊嚴及居住安寧,可徵上訴人原訴與追加之訴之原因事實顯非同一,且上訴人就主張侵害權利部分亦有不同,是追加之訴所為聲明即非屬在原訴之聲明範圍內所為之擴張,難謂無影響被上訴人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再者,追加之訴係就被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所為另一張貼判決於公告、噴漆、信箱放蟑螂、注膠信箱鑰匙孔之侵權事實,且上訴人所引用證據資料亦為上訴後始提公告、停車位及機車遭噴漆、信箱內外等現場照片(本院卷一第103至111頁),而非屬依原訴訟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則原訴與追加之訴之基礎事實、主要爭點及證據資料,顯不相同至明,追加之訴部分無從引用已經進行過之原訴證據資料,影響被上訴人審級利益、防禦權益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開說明,原訴與追加之訴難認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在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範圍內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事,即不符合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得逕行追加之情形。是上訴人提起追加之訴,尚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附表編號 發表日期 言論內容 發表方式 1 112年7月1日 ㈠近日已有8~10位沒有名稱只有住址的住戶接到梁弘人、游孟容夫妻亂發函企圖再造成社區混亂又來小動作了。梁弘人夫妻狂妄自大的作風… ㈡妻也口氣飆悍發話、不懂尊重人群,應付這樣異於常人的夫妻,不以名譽為重的異常行為住同一社區真的很累、疲於應付、疲勞轟炸! ㈢因為他夫妻二人不斷發話、阻擋、搞烏龍(自家事沒搞清楚),在大型聚會上大吼大叫已丟盡顏面,就是要讓所有人怕他、重視他的歪理、目地在「企圖讓會議停止」、「管委會成立停擺」… ㈣到底要擾亂到什麼時候才可以讓大家恢復正常的生活?管委會應付曾嘉祥一個頭痛人物已付出所有精力跟時間,現在還要多一對無法溝通的夫妻,再繼續擾亂不停歇。 發表於系爭社區LINE社群 2 112年7月3日 ㈠籲請梁弘人、游孟容請自重,行為知所分寸,禁止再對小幫手群組未經認證之住址、人名發函意圖恐嚇、動搖人心。 ㈡再來又到處謊編未與曾嘉祥密謀聯合對付管委會,已造成社區不厭其煩再度面對。 ㈢梁弘人夫妻狂妄自大的作風,即本屆有史以來最多住戶參加的區權會上,就為了他一個人不顧自己顏面掃地、大吼大叫大咆哮,妻游孟容發言也口氣飆悍、不懂尊重社群,應付這樣異於常人的夫妻,不在乎住戶觀感的人住在同一社區讓大家真的很累、疲於應付、疲勞轟炸!梁弘人上次頻頻去警衛室擾亂。 在系爭社區之多處公共區域張貼左列內容 3 112年7月27日、7月31日 針對住戶梁弘人、游孟容自112年6月底發黑函給住戶8~10戶事件的公告內容,請各位委員表決是否同意就此公告週知,以抵制其再擾亂社區、動搖人心! 製作於系爭社區第23屆管委會第7次會議記錄內;於同年7月31日將該會議紀錄張貼於系爭社區10處公佈欄,並投入系爭社區住戶信箱 4 112年11月26日 ㈠(曾嘉祥)結黨找來梁弘人夫妻加入他告不停、檢舉不斷的陣營,對社區造成的莫大損害從未反省,至今不僅不願賠償,且佔用公共空間私人物品也賴著不肯搬走,讓我們看見他們自私自利損害社區的真面目!社區應將有這些損鄰紀錄的住戶都歸類為強制遷離戶,才不會某年某月又捲土重來危害社區組成管委會… ㈡監視器裡梁弘人頻頻與曾嘉祥同進出共謀攻擊管委會,夫妻二人的行為已代表認同曾嘉祥的違法行為才會共進出,也做同樣的連續攻擊事件,也代表著夫妻二人未來也有可能會在社區犯與曾嘉祥同樣的違法事由。 ㈢夫妻二人的態度已表明認同曾嘉祥的違法事由,也代表著梁弘人、游孟容他們未來也有可能會在社區犯同樣的違法事由。 ㈣梁弘人、游孟容夫妻不應是非不明(未溝通了解真相),造成管委會疲於應付,力霸社區永無寧日!曾嘉祥被解任後找來梁弘人、游孟容這對夫妻甚至比曾嘉祥敢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嚷不受控,所以都是無法理性溝通之人。 ㈤梁弘人、游孟容夫妻於112年11月26日區權會當天再度吵鬧喧嘩不停比去年行為更凶狂,一度失控且滿口就指責他人,卻不反省是否自己先起頭… 在系爭社區區權會中陳述 5 113年5月8日 本來已經列管的美麗社區公廁,經梁弘人再三報復又連續檢舉!今天再度收到這個非拆不可的公文。管委會已經很努力處理這些帶給社區種種檢舉、濫訴、亂報警的強制遷離戶(梁弘人、游孟容、曾嘉祥),最近還是一直提告管委會不加警惕警醒,實在太惡劣!!! 在系爭社區之電梯內張貼左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