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字第330號上 訴 人 金溥聰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黃韻慈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正元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黃雅琪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文茜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啟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63條,於第二審程序亦有準用。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陳文茜、蔡正元分別在臉書「文茜的世界週報Sisy’s World News」、「蔡正元」臉書專頁,刊登第一審判決正本全部內容3個月,嗣在本院更正聲明刊登內容為第二審判決全文,及就其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所言「鬼材」「怪人」,係侮辱性言論(見原審卷一第14、17頁),在本院改稱不再主張為侮辱性言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49、151頁),核其所為,均未涉訴訟標的之變更,係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陳文茜為「文茜的世界周報」(下稱文茜周報)節目主持人,被上訴人蔡正元為民國113年1月14日節目來賓,共同於當日節目中,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①至③之言論(下合稱甲言論),指述伊捏造民調數字,發動角頭宣傳,破壞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於第16屆總統大選之政治合作(俗稱藍白合);蔡正元於112年10月24日在個人臉書專頁,張貼原判決附件2所示陳文茜評論文字,與陳文茜共同散佈附表一編號2所示①至③之言論(下稱乙言論),無端指摘伊破壞藍白合;蔡正元於113年1月14日、同年月16日,先後在「麥玉潔辣晚報」、「關我什麼事」節目,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①至⑥之言論(下合稱丙言論),及編號4所示①至⑦之言論(下合稱丁言論,並與甲、乙、丙言論,合稱「系爭言論」),指述伊破壞藍白合、製作假民調、攻擊馬英九、耍弄權力。被上訴人所為上開事實陳述部分,未經合理查證,意見表達部分,係以侮辱性言詞,惡意貶損伊名譽,經電視播出及YouTube管道散布,侵害伊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蔡正元應就甲、乙、丙、丁言論每項賠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陳文茜就甲、乙言論部分,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賠償300萬元等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陳明願供假執行之擔保,求為附表二所示內容(下合稱原審聲明)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改判如原審聲明(其中原審聲明㈢㈣應刊登之內容更正為第二審判決)。
三、被上訴人陳文茜以:伊主持文茜周報節目,與來賓討論國民黨與民眾黨在第16屆總統大選期間是否合作之政治事件,來賓蔡正元就伊之發言,插話表示「就是金溥聰」,伊未附和或肯認,亦未提及上訴人姓名,甲言論應由蔡正元自負其責;乙言論係蔡正元擅將與伊間之私下談話,記述於個人臉書,伊未授權其公開發表私人談話,蔡正元貼文前亦未得伊同意,伊主觀上無共同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客觀上未為貼文行為,不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況乙言論係評論總統大選藍白合事件,具公益性,上訴人過去從事政治活動,行為可受公評,伊對之評論,係意見表達,可合理連結總統大選期間之藍白合時空背景,縱令上訴人不悅,仍應受言論自由保障。被上訴人蔡正元則以:上訴人曾任前總統馬英九幕僚,在第16屆總統大選期間,出任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之競選辦公室(下稱侯辦)執行長,主導競選方針及政策,上訴人在總統大選期間之選舉策略及行為,涉及重大公益,本即受眾人議論,伊觀察選舉結果,綜合各大媒體報導及網路意見,以甲言論評論上訴人對於藍白合之作為,業經合理查證,並無不法;乙言論係轉述陳文茜對於藍白合破局之評論,經陳文茜同意後貼文;伊提及上訴人捏造民調數字,係因國民黨發佈民調為侯友宜第2名,與其他民調結果不符,上訴人為侯辦執行長,侯辦發佈內容應經其同意發出,伊認為國民黨發佈之民調應係上訴人操盤之結果,始為乙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適當評論,亦無不法;伊所說「請鬼拿藥單」,係在轉述第三人說法,非針對上訴人為侮辱性言論;證人即侯辦副秘書長謝政達證稱是上訴人緊急通知侯辦進行內部會議,決定不讓馬英九在選前之夜上台,上訴人自承其有共同決定此事,伊為合理查證後,認為上訴人有攻擊馬英九之情,有負馬英九過去提拔上訴人之恩情,所述事實皆有所本,伊以「忘恩負義、nothing、什麼都不是、狼心狗肺、垃圾」等詞評之,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適當評論,非以侮辱上訴人之人格名譽為目的,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具違法性各等語,資為抗辯。並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陳文茜有為甲言論,蔡正元有為系爭言論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3至154頁),堪信為真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為刪除系爭言論、刊登本判決全文之回復原狀行為,則為被上訴人以前詞所拒。經查:
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關於事實陳述,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非不法。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意見表達,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又因任何言論均係對他人為之,特定表述為事實陳述抑或意見表達,應同時依受領該言論者之理解,以為判斷。就他人之提問,表述自己之推測或推論者,通常應認屬意見之表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附表一編號1所示甲言論:
⒈關於陳述上訴人散布假消息:
⑴甲言論為113年1月14日陳文茜、蔡正元在文茜週報之談話,
此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153頁),觀其語意脈絡,係主持人陳文茜先稱其就鏡週刊112年11月15日報導訴外人即時任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出訪北京返國後,即拋出全民調主張,係因蕭旭岑在中國大陸會晤對台辦事處(下稱國台辦)主任宋濤後,因北京當局要求藍白合作所為之事(下稱系爭假消息),向蕭旭岑查證,獲悉該消息來自侯辦內部重要操盤手等語,來賓蔡正元插話稱該人為金溥聰,陳文茜當場未為反對或駁斥,繼續陳述其與蕭旭岑間談話內容為引言,再以「你們國民黨會有這種操盤手,要來破壞藍白協商,而且透過這麼卑劣的方法,放話給一個媒體,然後說是中共國台辦要藍白合作。這是美國介入臺灣選舉,還是發了神經呢?」,對來賓提問,蔡正元回答:「兩個都有可能…第一個,他從頭到尾就是要破壞藍白合 …他是有效的去做反藍白合的動員,相當的成功」,有該譯文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8頁)。觀其談話過程,陳文茜未曾當場否認其所稱放出假消息之侯辦操盤手,並非蔡正元所指上訴人,並在蔡正元發言之後,接續表示:「他一上台的第一件事,當操盤手…他透過很多人進去到侯友宜裡頭,然後上台最後取得權力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任何主張藍白在野合作的人,開除黨籍」」(見原審卷一第28頁),顯見陳文茜主觀上亦認其所稱「侯辦操盤手」即為上訴人。故上訴人主張甲言論為被上訴人共同發表之談話,並非無稽。陳文茜辯稱「侯辦操盤手」指整個團隊,並非上訴人云云,則無可採。
⑵審酌所謂藍白合,泛指國民黨與民眾黨等在野黨,在選舉、
立法院等政治領域之合作。於第16屆總統大選期間,在野黨能否整合資源、集中票源,對抗執政黨,足以影響總統選舉結果,自為當時輿論廣泛討論之話題,攸關公眾利益,具有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因系爭假消息經鏡週刊等新聞媒體傳播,客觀上足使社會大眾產生中共為干預、操縱總統大選故要求藍白合作之印象,非無可能影響國民黨、民眾黨個別支持者之投票意向,進而使兩黨合作破局等情,被上訴人在節目中討論「何人破壞藍白合」議題,指述上訴人係放出系爭假消息之人,非無造成觀看節目之民眾信其所言為真,形成上訴人刻意放出假消息、破壞藍白合之負面印象,而貶低上訴人社會評價之可能。
⑶惟查,系爭假消息是由鏡週刊記者周怡孜具名報導,蕭旭岑
在報導中澄清赴陸未見國台辦人士,是媒體烏龍爆料,系爭假消息不實在,為意圖破壞藍白合之有心人士所為,係自己人打自己;記者周怡孜就該消息向侯辦及蕭旭岑查證,惟其未向蕭旭岑透露報導所稱侯辦爆料人、藍營高層為何人;蕭旭岑依其經驗認定系爭假消息出自侯辦內部人士等情,有證人周怡孜、蕭旭岑之證詞可憑(見原審卷二133至134、136至137、153至154頁),並有鏡週刊112年11月15日所刊標題「(獨家)馬辦訪中背刺侯1 馬英九推全民調前蕭旭岑巧赴北京」、「馬辦訪中背刺侯2 遭爆赴中後拋馬英九挺全民調,蕭旭岑駁自己人打自己人」、「馬辦訪中背刺侯3 蕭旭岑批有心人破壞藍白合 藍高層劍指侯辦」之系列報導(下稱系列報導)、聯合新聞網112年11月15日報導之蕭旭岑澄清內容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21至226、264至266頁、卷二第39、143至145頁);被上訴人為甲言論之前,已分別向蕭旭岑查證,而知放出系爭假消息之人為侯辦內部人士,有證人蕭旭岑之證詞可佐(見原審卷二第155至156頁),系列報導亦有關於「另一藍營高層也非常不滿,將矛頭劍指侯辦執行長金溥聰…藍高層表示,藍白合無論成敗,金執行長在藍白合談判前夕就大動干戈是何居心」之內容(見原審卷二第143至145頁)。堪認系列報導已披露國民黨高層及蕭旭岑均認系爭假消息來自侯辦內部,並指向上訴人,並非空穴來風,難謂係被上訴人憑空杜撰。
⑷蔡正元就其查詢系爭假消息來源之資料,已提出後述新聞媒
體報導為證。觀之Yahoo網路新聞112年7月27日標題「看不慣金式戰法?王金平開第一搶!喊話朱立倫接手選務:快跟郭台銘談」,報導:「侯友宜承諾『完全接受到王院長的訊息,會用這樣態度大破大立』,未料,如今足以代表侯友宜本人的金溥聰卻完全沒做到,不只對郭台銘開砲,小刀也刺向黨内同志;破壞了黨中央精心擘畫的全代會大團結…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競辦執行長金溥聰,對郭台銘及黨内同志大加撻伐,堪稱『北風』戰法。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適時公開喊話,希望黨中央接手選務,趕緊跟郭展開對話」(見本院卷第205至206頁);中國時報112年10月2日標題「藍營焦慮金溥聰是整合最大變數」,報導:「國民黨黨内人士直言,侯友宜競選辦公室執行長金溥聰不斷地放話『侯友宜不當副的』…金溥聰就是在破壞整合。地方輔選人士認為,藍營支持者希望藍白合才會贏,現在只要單打獨門就會輸,所以藍營焦慮感極大化,且情緒非常高漲,認為金一直無法拉起侯友宜的民調,提不出勝選方程式,又要在藍白合之間從中作梗,藍營支持者必會給金溥聰下最後通牒,否則要大家一起跟你挺著胸膛躺下去嗎?金溥聰就是藍白合的最大阻礙」(見原審卷一115至116頁);ETtoday新聞雲112年10月2日標題「遭黨内嗆藍白合破壞者金溥聰斥:從黨立場當然不能喊棄保」、Nowtalk新閗112年10月2日標題「被點名是『藍白合』最大變數金溥聰:我沒有反對」,及關鍵評論112年10月3日標題「遭指破壞『藍白合』,金溥聰駁:努力變強才有談判籌碼」等內容,亦均提及國民黨人士指侯辦執行長金溥聰破壞藍白整合(見原審卷一第117、119、121至123頁),由是可知在鏡週刊112年11月15日進行系列報導之前,社會上已出現有關國民黨人士認為上訴人為侯辦操盤之競選手法及其對外發言,係破壞藍白合之報導。參以被上訴人就系列報導所指「國民黨內部專打民眾黨、打馬英九之人」,分別向蕭旭岑查證,均獲悉是侯辦內部人士;及其依第16屆總統大選結果觀察,國民黨與民眾黨最終確未合作且均敗選,而生藍白合破局為既定事實之認知,堪信被上訴人係依其查證結果,而於113年1月14日文茜周報節目討論「何人破壞藍白合」議題之際,發表附表一編號1所示①之言論。則被上訴人於甲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其發表該言論即非不法,不構成侵權行為。
⒉關於陳述上訴人捏造民調數字:
⑴查第16屆總統大選於112年9月12日發布選舉公告後,於同年1
1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時任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於同年11月29日對外發布黨內參考民調(下稱內參民調),表示侯友宜、趙少康(下稱侯康配),與賴清德、蕭美琴(下稱賴蕭配)之民調結果,差距僅0.4%,有中央社112年11月29日新聞可證(見原審卷一第319至320頁)。惟依國民黨於112年11月6日至同年月12日之內參民調,係賴蕭配
32.2%、侯康配22.2%、柯盈配22.6%,同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3日之内參民調,係賴蕭配31.9%、侯康配26.9%、柯盈配20%,有國民黨總統選舉研究報告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06頁)。據此可見國民黨內參民調顯示侯友宜在民調第二、三名間變動,與民進黨籍候選人之民調差距為5%至10%不等,此情形顯與朱立倫發布之內容不一致。又時任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任委員黃呂錦茹於112年12月11日,接受中國廣播公司專訪表示:「從近期國民黨的内參民調看…若只看臺北市的大選民調,國民黨的侯友宜已衝上第一,民進黨賴清德第二,柯文哲則是第三僅有10%,差距蠻大的」;另民視新聞網及yahoo網路新聞之112年11月21日報導、聯合報同年12月11日報導,均刊登侯辦總幹事李乾龍表示:新北是侯友宜的本命區,若藍白真的不幸破局,他預估北部應該可以赢到120萬票,而中部則應該是小赢等內容,有上述報導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33至138頁)。足見黃呂錦茹及李乾龍受訪所說內參民調,亦與上開國民黨研究報告所示「侯康配」與「賴蕭配」之內參民調差距是5%至10%不符。衡以總統大選為全國性選舉,且國民黨之第一、二階段民調,亦分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澎、宜花東六大區域調查,各區樣本數,多則367份,少則361份,差距非大(見原審卷一205頁),黃呂錦茹、李乾龍等國民黨人士,縱引據北北基地區內參民調,其民調結果亦不至於與外部民調差異過多,故其2人雖僅依臺北市、新北市民調估算侯友宜得票情形,亦不可能導致朱立倫對外發表之內參民調與外部民調結果存在明顯落差。
⑵況依自由時報112年12月26日標題「凱旋苑挫美麗島民調數字
?侯競辦:滾動式内參民調侯友宜反增1.8%」報導:「《美麗島電子報》今天(26日)公布最新第97波民調,民進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賴蕭配」支持度為38.9%,國民黨「侯康配」跌破3成,以29.4%居次,是否與「凱旋苑(舊名大群館)議題有關?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競辦發言人錢震宇指出,滾動式内參民調顯示,反而是藍營增加1.8%」(見原審卷一第321至322頁),及中央社新聞112年12月30日標題「藍白各自公布内參民調互稱第二 侯營指純市話贏賴蕭」報導:「2024總統大選民調封關倒數。國民黨今天公布總統選舉最新民調,若以手機加市話統計,侯康配為25.6%,小幅落後賴蕭配27.2%,柯盈配則是22.4%」(見原審卷一第323至325頁),可知迄投票日前半個月之112年12月底,侯辦發言人、國民黨內部人士仍對外表示「侯康配」為民調第二名,僅小幅落後「賴蕭配」,參以上訴人於112年7月接任侯辦執行長之初,即向媒體揭露有人操弄民調、民調樣本有誤、侯友宜非民調第3名等語,有中國時報112年7月5日及同年月12日報導及菱傳媒112年7月14日專欄社論可佐(見原審卷一125至131頁),堪認上訴人對於國民黨內部、外部民調之差異,應有所掌握。
⑶基上,蔡正元陳稱其經瀏覽新聞報導,觀察到朱立倫、黃呂
錦茹、李乾龍等國民黨人士認知之侯友宜民調結果,與外部民調存有落差,依其為國民黨資深黨員及曾任黨職經驗,認為上訴人在112年7月接任侯辦執行長之初,即表示外部民調有作假疑慮,上訴人顯然對國民黨內參民調之形成及內容真偽,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與及掌控可能性,其因而認為朱立倫聽取之侯友宜內參民調,係捏造數據,致國民黨內部錯估選情,終至敗選,故其於113年1月14日參加文茜周報節目時,陳述附表一編號1所示②③之言論,認為上訴人應就國民黨敗選之事負責,應可採信。
⑷衡以選舉民調本受抽樣方法、民眾信任程度、調查過程等因
素影響,而有相當程度之誤差,各自解讀民調爭取整合主導權實為常態。參佐上訴人在總統大選期間之112年11月間,曾向媒體主張特定媒體為柯文哲長期御用民調而遭媒體提告加重誹謗,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總統大選事涉公益可受公評而為不起訴處分,有媒體報導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41頁),益見總統大選涉及重大公共事務議題性質之公益性。是以,被上訴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②③言論指涉之捏造民調數字之不當操盤手法,自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名譽權保護之程度,應認其就選舉過程、選舉結果,本於民調正確性所衍生憑信性之議題,依主觀之認定而為上開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應受較高程度之言論自由保障,足以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⒊關於陳述上訴人發動角頭宣傳、開除異議者黨籍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②所載「第三個,發動了很多的,台北…新北市的
重要的角頭,出來說,如果支持柯文哲當政的話,我們國民黨會滅亡」內容,係蔡正元在文茜周報節目發表之言論,固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審酌上開言論並未指明「重要的角頭」為何人,亦未描述「角頭」指地方惡霸或犯罪滋事首領,復未進一步敘述上訴人有何與地方惡霸或犯罪滋事人士往來之具體事實,當不致造成閱聽者產生上訴人與地方惡霸或犯罪滋事首領掛勾、參與犯罪之負面印象。綜觀甲言論整體內容,乃蔡正元以多個事件為一定事實(上訴人反對藍白合)之推論或推測並據以評論,客觀上難以與其當時評論之藍白合議題割裂觀察,縱有與事實相左,或用語聳動,然其陳述事實既與公共利益及公共議題有關,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於第16屆總統大選期間擔任侯辦執行長,對於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其名譽權之保障應為較大之退縮。經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名譽權保護之程度,蔡正元就選舉過程、選舉結果,本於國民黨員身分討論黨內事務所衍生上訴人操盤選戰策略正確性之爭執,依主觀之認定而為上開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應受較高程度之言論自由保障,足以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⑵又陳文茜所言「他透過很多人進去到侯友宜裡頭,然後上台
最後取得權力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任何主張藍白在野合作的人,開除黨籍」等詞,係因聽聞蔡正元所說上訴人發動角頭宣傳等詞後,以節目主持人身分,回應來賓發言,而繼續評論藍白合議題,過程中夾論夾敘,又未指名道姓,依甲言論全文及閱聽者之一般理解,尚難將陳文茜此部分言論,擴張解釋為其已陳述上訴人有開除異議者黨籍之具體事實,難認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⒋關於意見表達部分,被上訴人所為甲言論,除提及上述有關
放出假消息、捏造民調數字、發動角頭宣傳、開除異議者黨籍之事外,另評論上訴人破壞藍白合、手法卑劣等語,係對藍白合政治事件,本於自身認知發表意見,緊扣當日節目討論主題,且非單純以負面用語抽象謾罵上訴人,難認為偏激,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可認係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不構成侵權行為。
⒌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甲言論之發表,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據此請求賠償損害及為回復名譽行為云云,應屬無據。㈢附表一編號2所示乙言論:
觀諸蔡正元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張貼之乙言論,係在評論藍白合政治事件,具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該貼文破題即謂迄112年10月24日(指貼文日)止,「藍白沒有合」,次段舉出西元2019年民進黨內初選,蔡英文雖與賴清德角逐候選人,惟於初選勝出後不到1個月即提名賴清德為副手之事例為對照,評論國民黨與民眾黨拖延整合之作法,不可思議;復認民眾初選應由國家主辦,而非藍白單獨舉行,否則形同各黨動員比賽,故就上訴人提出民眾初選之作法,評論「就是來亂、來破局的」,末以白營(指民眾黨)最弱的是組織等詞,批評上訴人提出民眾初選作法之出發點,對白營不利(見原審卷一29頁),夾論夾敘,觀其文義前後脈絡,重在表達其主觀上認為上訴人於第16屆總統大選期間,提出民眾初選之作法,無助於藍白合,言論內容緊扣貼文藍白合政治事件,且非單純以負面用語抽象謾罵上訴人,難認為偏激,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可認係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陳文茜亦不因之負擔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上訴人主張乙言論為未經合理查證之事實陳述云云,容有誤會。㈣附表一編號3所示丙言論、編號4所示丁言論:
⒈關於陳述上訴人捏造民調數字部分:
承上「四、㈡、⒉」所述,蔡正元於113年1月14日在文茜世界周報節目中,陳述有關上訴人捏造民調數字告知當時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之言論,雖無法證明所言屬實,惟已經合理查證而有正當理由信其為真實,亦無不法,不構成侵權行為,則上訴人同日接續在「麥玉潔辣晚報」節目所說附表一編號3所示①②言論,及於同年月16日在「關我什麼事」節目所說附表一編號4所示①②③言論中,關於其陳述上訴人製造假民調騙朱立倫、騙國民黨人等語,亦同屬阻卻違法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⒉關於陳述上訴人發動攻擊馬英九部分:
⑴前總統馬英九在第16屆總統大選,未於侯友宜選前之夜上台
,有證人蕭旭岑、證人即侯辦副執行長謝政達之證詞可憑(見原審卷二第156、176頁),堪認屬實。觀之證人謝政達證稱:因馬總統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新聞,造成波瀾,翌日上午,上訴人通知召開侯辦内部會議,討論是否邀請馬英九出席,侯市長有到,侯辦最後決定取消馬英九在選前之夜上台演講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6頁),則蔡正元僅憑馬英九未於選前之夜上台,逕指是上訴人予以阻擋云云,固非事實。然上訴人時任侯辦執行長,自陳擔任過前總統馬英九之總統競選總部執行長、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總統府資政、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職務,係馬英九之重要幕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2至243頁),媒體亦曾以標題「馬金體制」形容上訴人在前總統馬英九時期之重要性,有風傳媒103年7月7日專欄、「看雜誌」同年月8日及自由時報104年9月25日之報導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51至159頁),是蔡正元陳稱:因馬英九於選前之夜沒上台,112年11月10日新聞媒體復報導馬英九拋出全民調以整合藍白兩黨,但聯絡不到上訴人,而透過辦公室發言人蕭旭岑公開喊話之情形(見原審卷一第161至168頁),故伊認為上訴人受馬英九提拔卻無視建言、漠視聯繫、在侯辦選前之夜不讓馬英九上台之舉,係在攻擊馬英九,乃經合理查證後始為陳述等語,亦非子虛,堪可採信。
⑵上訴人身為侯辦執行長,行為舉止動見觀瞻,具相當之社會
影響力,侯友宜競選總統之勝敗與否,與上訴人執掌所關至切,其對選舉操盤方式之當否,自具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為可受公評事項。則蔡正元就第16屆總統大選期間之藍白合政治事件,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③④及編號4所示③至⑦之言論,以夾敘夾議方式陳述事實並加以評論,觀其文義脈絡,其主要事實(指攻擊馬英九)非憑空捏造,縱與真實非屬分毫不差,且措辭較聳動刺耳,亦難謂係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此部分言論亦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不法性。
⑶至蔡正元於附表一編號3節目中所言「找一個金溥聰來幫忙操
盤,林豐正第一句就你請鬼拿藥單」、「垃圾」等詞(附表一編號3所示⑤),雖非正面肯定之意,而「請鬼拿藥單」語意上應為做出不明智的決定,恐招致災難之意;依其前後文語意,一般人可輕易判斷此部分言論,係就節目中討論之藍白合政治事件之可受公評事項,表達意見,進行批判,而非單純以負面詞語貶低上訴人之人格,縱用語令上訴人不快,仍難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不構成侵權行為。
⒊從而,上訴人主張蔡正元就丙、丁言論之發表,構成侵權行為,據此請求賠償損害及為回復名譽行為云云,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甲、乙言論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0萬元,就丙、丁言論部分,請求蔡正元給付300萬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暨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為附表二原審聲明㈣㈤所示之回復名譽必要行為,核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附表一(上訴人主張侵害名譽權之言論)編號 行為人 日期 出處 系爭言論 1 陳文茜蔡正元 113年1月14日 附件1文茜周報節目譯文及錄音 甲言論: ①陳文茜:為什麼你們國民黨會有這種操盤 手,要來破壞藍白協商,而且透過這麼卑劣的方法,放話給一個媒體,然後說是中共國台辦要藍白合作。 ②蔡正元:他從頭到尾就是要破壞藍白合 ,包括提出那個美國式的初選,就是要破壞藍白合。第二個,捏造了民調數字,去告訴黨中央,侯單獨選會勝選。第三個 ,發動了很多的,台北…新北市的重要的角頭,出來說,如果支持柯文哲當政的話,我們國民黨會滅亡。 ③陳文茜:他透過很多人進去到侯友宜裡頭,然後上台最後取得權力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任何主張藍白在野合作的人,開除黨籍。 2 陳文茜 蔡正元 112年10月24日 附件2蔡正元臉書貼文 乙言論: ①侯陣營派出金溥聰提出民眾初選,就是來亂,來破局的。 ②「金先生的為人,以鬥爭他人見常(應為『長』之誤),我不知道那一個無腦先生派出他當協商者,協商者性格必須要顧全大局,縮小彼此差異,而不是充滿詐術,偽裝協商,一直以來反對在野聯盟合作的怪人。 ③自私又懷鬼胎。 3 蔡正元 113年1月14日 附件3「麥玉潔辣晚報」節目中發言 丙言論: ①國民黨金溥聰做假民調是在騙朱立倫…你騙一次,下一次人家覺得,你的黨中央就有問題了嘛。 ②這一次藍白不能合,就是黃珊珊加金溥聰兩個人的破壞…結果金溥聰的操作說你五比一,你八比一,就給黃珊珊抓到小辮子,就開始弄了,就找一大堆人說你如果不選下去,我們大家就退了,然後還弄個假民調,你自己選會贏…那從頭到尾,金溥聰搞那個遊覽車初選就是要破壞藍白合啊…用假民調去騙國民黨裡面的人。 ③接下來朱立倫要推動藍白合,誰擋他了?就是新北市這一掛人,我說不客氣話,還有金溥聰這一掛人,不是嗎?在馬英九當時要推動藍白合,我這小咖的呼籲嘛,馬英九真的去推動,去推動的時候,金溥聰還發動所有的宣傳機器去攻擊馬英九,大家都看到了吧? ④這一次贏的機會這麼大,你把它輸掉了。 ⑤你請鬼拿藥單。沒有馬英九你金溥聰根本就什麼小草,根本是垃圾。 4 蔡正元 113年1月16日 附件4「關我什麼事」節目中發言 丁言論: ①金溥聰他就是破壞藍白合的第一號戰犯。 ②他(指上訴人)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說讓藍白合破局嘛! 讓白的反對藍白合的人有理由來把這個東西敲掉嘛! ③當一個民調離譜到一定的程度,我跟你講一定裡面的加權作假,獲得的樣本作假,不然不可能產生那種民調。 ④金系名嘴全部都攻擊馬英九…這些人沒有金溥聰指示同意會跑出來這樣大罵馬英九?…在這個關頭上他還敢發動人去攻擊馬英九。 ⑤他在馬英九旁邊去耍弄權力我也懶得管他。 ⑥金溥聰一輩子就吃馬英九的米,喝馬英九的水,沒有馬英九他是Nothing,他什麼都不是。 ⑦狼心狗肺。附表二原審聲明 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原審卷一202頁附表編號1、2部分) ㈡被上訴人蔡正元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原審卷一202頁附表編號3、4部分)。 ㈢被上訴人陳文茜應將於YouTube網站「TVBS文茜的世界周報TVBS Sisy’s World News」頻道中(網址:https://www.youtube.com/@tvbssisysworldnews)如附件1所示之影片刪除;並於帳號「文茜的世界周報Sisy’sWorldNews」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isyWorldNews?locale=zh_TW)以置頂貼文且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文(兩造地址應遮隱)3個月。 ㈣被上訴人蔡正元應於其帳號為「蔡正元」之臉書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yuan/?locale=zh_TW)如附件2所示之貼文刪除;並於上開臉書專頁帳號以置頂貼文且未設定閱讀權限之公開方式,刊登本判決正本全文(兩造地址應遮隱)三個月。 ㈤前開關於金錢給付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