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485號附帶上訴人 廖衒圳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林伯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核其附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1萬0,050元。又附帶上訴人於原審原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嗣於115年3月25日擴張聲明求為命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400萬元(見本院卷第53、113頁),核其擴張聲明部分,應徵裁判費7萬2,450元,以上總計8萬2,500元,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