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徐文政
徐添財徐添燈徐煥南徐良(即徐文清之承受訴訟人)
徐瑾(即徐文清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被 上訴人 吳照春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