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字第733號上 訴 人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孟賢被 上訴 人 郭建中
陳羿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聲明之擴張,本院於115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即明,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是指被上訴人出具之律師函(下稱系爭律師函)侵害伊之信用,造成伊所受時間之損害等語(見原審卷第109至110頁)。嗣於本院改稱: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1萬元,不是財產上之損害,而是主張伊之名譽及商譽受損之非財產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53、208頁)。核其所為,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先敘明。
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伊1萬元。嗣於本院請求被上訴人應各再給付伊5萬元(見本院卷第208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經被上訴人於程序上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209頁),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從事影片數位修復、字幕翻譯及發行業務,於民國114年4月間接獲被上訴人以律師身分出具其受訴外人亞馬遜米高梅工作室(Amazon MGM Studios,下稱Amazon MGM)、米高梅影業公司(Metro-Goldwyn-Mayer Pictures,
Inc.,下稱MGM)委任,稱伊侵害其等就原判決附表所示13部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之著作權,並要求伊停止相關行為之系爭律師函,惟被上訴人未證明其等有受Amazon MGM及MGM之委任,且該律師函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逕對伊出具系爭律師函之行為,已侵害伊之名譽及商譽,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各給付1萬元之判決(原審關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載)。並於本院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各再給付5萬元。其上訴及擴張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1萬元。(三)被上訴人應各再給付上訴人5萬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郭建中係受Amazon MGM及MGM委任而對上訴人出具系爭律師函,而陳羿愷僅為該律師函上載之聯絡人,該律師函僅在表達Amazon MGM及MGM就系爭影片著作權爭議之法律立場,並通知可能採取之法律措施,上訴人並未因此受有損害,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出具系爭律師函之行為對伊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共12萬元(即各6萬元),為被上訴人以前開情詞所否認。經查:
(一)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即明。倘原告未證明受有損害,且其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無請求被告賠償可言。
(二)被上訴人固曾以律師身分出具系爭律師函予上訴人,表明係受Amazon MGM及MGM委任,就系爭影片涉及著作權爭議事項函知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5至21頁)。惟參以上訴人不爭執系爭律師函僅寄送予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10頁),足認系爭律師函未對外公開、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知悉其內容,客觀上尚不足以影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或貶損其名譽、商譽,此外,上訴人並未證明其名譽、商譽有因此受損害,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1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關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依同一請求權基礎,於本院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各再給付5萬元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Amazon MGM代表人、MGM代表人及命被上訴人提出受委任文件(見本院卷第171至179頁),認無再予調查之必要;又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擴張之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