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82號聲 請 人 陳致廷

嚴偉維藝之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龍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上字第82號黃麗華、游晨瑋與吳麗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游晨瑋之債權人,游晨瑋之財產坐落在其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戶籍址之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本院111年度抗字第329號假扣押裁定認定在案,為釋明游晨瑋上開戶籍址內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利強制執行,爰提出桃園地院執行處函件為據,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5年度上字第82號(下稱本件訴訟)訴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非本件訴訟當事人,本件訴訟兩造當事人均不同意聲請人陳致廷、嚴偉維閱覽卷宗,有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53至254頁)。其2人所指為釋明債務人游晨瑋上開戶籍址內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利強制執行,至多僅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核非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另聲請人藝之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與本件訴訟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等既未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或釋明與本件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說明,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內文書即於法未合,而不應准許。至於聲請人引據之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為政府資訊公開相關規定,與本件民事訴訟顯然無涉,所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就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第三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應否准許為說明,惟本件既屬尚未審結之民事訴訟事件,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