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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國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抗 告 人 劉原祺

林國威相 對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如附表「原裁定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附表: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115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