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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黃顯淑

段莅容

張欣昌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古惠霞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確定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629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1,417元,應徵裁判費2萬5,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