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陳邑姍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雅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以114年度上易字第466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即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確定。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依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