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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 原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馬宣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再審原告再審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萬7081元本息部分,應徵再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芷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