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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 原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馬宣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1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因再審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及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考,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芷苓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