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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 范明煥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琮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確定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627號),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