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66號再審原告 忠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振昆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葉基峰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確定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92號),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6,230元(計算式:90萬元+起訴前之利息16萬6,230元=106萬6,2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