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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 審原 告 邵曰道

邵國芳

邵慶芳

邵華芳邵曰仁

林宗賢林頌安林頌君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確定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38號),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