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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81號再審原告 王乖秀再審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黃超政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超政為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文祥,於民國115年8月1日變更為黃超政,有國防部軍備局網路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惟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後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