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93號再審原告 張弘鳴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對本院11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6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合計 請求金額: 750,001元 1 利息 75萬元 112年6月6日 113年1月14日 10% 45,696.72元 小計 45,696.72元 合計 795,698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