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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聞振容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廖紹宏等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9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合法。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9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於民國115年1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見本院卷第11頁),上訴不變期間為2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於115年2月13日始屆滿,惟再審原告於原判決未確定前之同年2月10日即以民事再審之訴狀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陳威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