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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29號再 審 原告 范怡寶

戴紹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弈樺律師林惠淳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美蘭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2萬7,01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4,036元,再審原告僅繳納5萬0,512元,顯有未合,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4萬3,524元,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