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2號抗 告 人 詹蔣美妹(已歿)詹勳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115年度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5年1月26日115年度再字第2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詹蔣美妹、詹勳義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萬3008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詹蔣美妹於104年6月2日業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本院卷二第219頁)可憑,其於提起再審之訴前即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則本院前開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尚有未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撤銷115年1月26日所為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陳威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