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 陳達衡代 理 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再審被告 陳正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租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當事人對於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 9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0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原確定裁定係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所提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裁定,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專屬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裁判,併為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得弟